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内地税发[2005]25号 2005-05-18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政字[200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05]182号)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各地要在执行过程中将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改进建议及时向区局进行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字[200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农[2005]1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及标准:

(一)对原煤开采企业按原煤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原煤征收0.7元。

(二)对铁矿石开采企业按矿石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铁矿石征收2元。

(三)对天然气、石油和其他资源型矿产(其他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开采企业按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其应纳资源税的3%。

以上的销售数量均包括企业销售的矿产品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和企业自用数量。

第三条 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水利建设基金。以现金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暂使用税收完税证征收,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级次为自治区级收入,征收时应缴入“地方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级科目中的“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项目。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月申报缴纳,使用资源税申报表,在征收资源税时同时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按照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将列入年度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对征收不足形成欠费的单位按比例扣分。

第六条 自治区地税局每年按照5%的比例向财政部门申请征收经费,全部作为基层征收局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经费。但是考虑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难易程度和地区的差异,自治区地税局和盟市地税局在拨付征收经费时,可各掌握1%的征收经费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征收宣传辅导费,征管人员的学习培训费,有关征管的办公费,专项检查费及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经费应专款专用,每年由水利建设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由各级财装部门下拨。征收经费下拨和使用时,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下拨和使用的明细,经分管业务的局长同意后下拨和使用。区局将对征收经费的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和不能足额下拔基层征收局的,区局将扣减下一年度的征收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基金】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