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几项涉外税收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1995.11.09 大国税发〔1995〕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全市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将几项涉外税收业务问题明确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适用报关单问题
1、凡从大连机场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需办理退(免)税的,从1995年11月1日起应提供海关出具盖有“验讫章”和个人签字并印有“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黄色《出口货物报关单》(其“验讫章”和签字个人名单附后)。对1995年10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海关出具盖有“验讫章”和个人签字的蓝色报关单也视为有效。
2、从大连港码头报关出口的货物
⑴凡是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及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需办理免税的,应提供海关出具盖有“验讫章”和个人专章的蓝色《出口货物报关单》。若货物是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海关出具的盖有“上述货物已报关运出口”长方形印章的报关单也视为有效(“验讫章”、个人专用章及长方形印章附后)。
⑵对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货物出口需办理退税的,应提供海关出具盖有“验讫章”和个人专用章,并印有“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黄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下发的较晚,考虑企业出口报关的实际情况,对1995年3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可凭已取得蓝色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办理退税。对1995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一律凭“出口退税专用”的黄色《货物出口报关单》及有关资料办理退税。对未取得“出口退税专用”的黄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企业,应于95年底以前到海关补办,过期海关不予办理,税务机关将不予退税。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结汇证明。
从1995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结汇证明,由原“结汇水单”改为“出口货物结汇核销单”。凡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均应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出口货物结汇核销单”。
三、关于间接出口免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或将加工的产品转给国内其他企业作为进口货物,并受海关监管的,在办理免税时,可凭海关出具的盖有验讫章的蓝色《出口货物报送单》原件和进料加工复出口核销手册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海关验讫章印模附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认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7月1日以后委托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同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方可认定为代理出口,据以办理出口货物免退税。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定的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2、海关出具的有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其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可是受托方)。
3、外汇结算核销单的复印件。
4、由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具的《代理出口不退税证明》。
五、在1995年度内外商投资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粮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可按发票金额的10%计算抵扣。
公式为:进项税额=发票金额×10%
六、外籍人员在华工作期满离境后,其取得的属于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奖金,可按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合并到该人员离境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对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在每月800元定额费用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00元。
八、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半”优惠期满后,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所得税。每年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仍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