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台发改价格〔2020〕278号

市各有关单位,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发展改革局、治堵办、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台州湾新区治堵办: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现将《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4〕202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和违规收费的查处。

市、区治堵办牵头负责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具体位置、数量和区域类别的划分和发布工作;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公共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城市货运配送车辆停车管理;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车辆相关标识标志的管理;市、区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道路红线后退区域公共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包括: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

2.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收费;

3.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收费;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或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

第五条 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管理权限:市属各类停车场、台州湾新区各类停车场以及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区属各类停车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除外)由区发展改革局制定。

第六条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具体位置、数量和区域类别由市、区治堵办会同公安交警、自然资源规划和综合执法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停车泊位的区域类别分三类,一类、二类泊位实行有偿收费,三类泊位免费停放。停车泊位的区域类别划分和具体位置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白线泊位为收费车位、黄线泊位为专用车位、蓝线泊位为免费车位。

一类泊位为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中心路段、交通重点路段和繁忙路段、市中心区域医院和中小学门口路段等;二类泊位为主城区非中心区域路段、交通一般路段等;三类泊位为一、二类区域以外的所有市区道路停车泊位。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停车场所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及平衡衔接区域间的水平制定。针对停车场所的类别、区域、路段、时段等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机动车停放者合理利用停车资源。

制定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交通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并可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实行时段差价。

制定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应体现公共服务的公益性,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同时可结合停车需求状况,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停车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

制定交通场站停车收费标准,应有利于提高停车资源的周转利用率,遵循计时累进加价的原则。

制定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区域高于边缘区域,同一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资源稀缺性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对城市货运配送车辆停车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营者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包括经营者基本信息、停车场名称、所处位置、收费标准、实施时间、收支测算情况等;

(2)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所需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等;

(3)停车场所使用权属证明,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需提供租赁、承包、委托合同;

(4)停车场所总平面图、交通组织图;

(5)停车场所信息管理系统接入资料;

(6)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经营者责任

(一)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财政非税收入的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管理人员应佩戴标志,引导机动车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做好机动车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的登记和告知工作。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停车者职责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收费及资金管理

(一)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所,经营者不得有擅自定价、提价、改变计费方式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二)实行收支信息公开。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收入,其经营者要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停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免费停放车辆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公用设施养护车及政府执法车辆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残疾人本人驾驶有牌证的专用车辆(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 C5 小汽车)。

(三)列入三类区域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放。

(四)根据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要求,对符合绿色货运配送规定的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车身明显位置粘贴相关标志),在市区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停放,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经批准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晚间实行免费停放,具体免费时间:一类区域20:00—次日8:00;二类区域19:00—次日8:00。

(六)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各停车场所的具体免费停放时间由市、区有定价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第十三条 计费结算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第十四条 设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二)损坏、涂抹或者擅自拆除道路停车服务设施;

(三)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和非专门停车场停放。

因重要活动、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的需要,公安交警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有权采取临时关闭道路停车泊位或增设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监管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治堵办、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违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列入免费停放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擅自实行收费,以及在未划定停车位设置标线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内擅自进行停车收费的行为,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坚决予以打击。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管理

未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其他各类公共停车场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台州市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