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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会〔2018〕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本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会〔201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丽水本地实际,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丽水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应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建立不合格学员淘汰制度。学员实际参加培训时间少于总培训学时的四分之三者,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予结业。培训期间,因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再参加继续培训。 

  三、加强知识更新培训。已毕业的市级会计领军人才每年参加旁听市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课程不少于24个学时。 

  四、建立与《丽水研究》等报刊杂志沟通渠道,设立专栏,推荐发表会计领军人才研究成果。已毕业的市级会计领军人才每年撰写调研文章、论文等不少于1篇。 

  五、倡导开展会计领军人才巡回服务。已毕业的市级会计领军人才每年参加社会活动不少于2次。 

  六、建立与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人才培养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鼓励优秀会计领军人才参加省“151人才工程”培养、“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特级专家、市“138人才工程”培养以及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等推荐评选。 

    

  附件:《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会〔2018〕2号) 

    

     丽水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12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于2018年7月10日发布并施行《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文件? 

答: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建立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体系,充分发挥会计领军人才在会计行业中的引领辐射作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浙江省财政厅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了《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会〔2018〕2号)文件,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丽水本地实际情况,补充相关内容,制定本文件。 

2、补充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丽水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应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建立不合格学员淘汰制度。学员实际参加培训时间少于总培训学时的四分之三者,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予结业。培训期间,因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再参加继续培训。 

三、加强知识更新培训。已毕业的市级会计领军人才每年参加旁听市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课程不少于24个学时。 

四、建立与《丽水研究》等报刊杂志沟通渠道,设立专栏,推荐发表会计领军人才研究成果。已毕业的市级会计领军人才每年撰写调研文章、论文等不少于1篇。 

五、倡导开展会计领军人才巡回服务。已毕业的市级会计领军人才每年参加社会活动不少于2次。 

六、建立与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人才培养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鼓励优秀会计领军人才参加省“151人才工程”培养、“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特级专家、市“138人才工程”培养以及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等推荐评选。 

3.实施时间

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实施。

4.解读机关

丽水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8-2669369



丽水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0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