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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资质单位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资质单位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5229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 青财税字【2015】1352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检测机构所检测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中固体废料的掺加量的比例,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体现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的目的,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提供具有检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质单位有关情况”的复函》(青质监量函 [2005]42号)确定我省具有水泥混合材掺加量检测项目检测资质的单位为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 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

一、我省水泥生产企业凡申请享受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 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水泥混合材掺加量”检测报告。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以上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原下发的《关于资源利用产品(项目)认定管理的补充规定》(青经 贸资源[2002]374号)第二条中规定的检测单位因不具备水泥混合材掺加量检测项目检测资质,不再作为今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水泥混合材掺加量检测项目 的检测资质单位。

三、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接此文件后及时告知所属水泥生产企业。政策执行中,遇 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ΟΟ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