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合规清单
发布日期2023-08-29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规划管理类
序 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处室及联系方式 |
1 |
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
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方案发生变化,应提前至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 |
建设项目规划技术审查处:86198997 |
2 |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验线(灰线、基础验线、用地界址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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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未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继 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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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根据审定的放线定位图放线。放线应当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前款规定放线后,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验线。验线主要核查建筑物位置、围墙位置、小区内主要道路中心线。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申报验线。 未经工程验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建设;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验线包括灰线验线、基础验线、用地界址验线。道路、河流、管线等建设工程验线只需灰线验线。 (一)灰线验线,是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现场查验,以判断放线是否符合规划管理要求; (二)基础验线,是指建设工程基础完工后,施工至±0.00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复验; (三)用地界址验线,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围墙及其他附属设施前,测绘单位按照规定放线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现场查验,以判断放线是否符合用地管理要求。 |
★ |
开工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自规局窗口申请开工验线。 |
批后监管处:8689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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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按规定申请核验(规划核实、土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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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图施工; 2.存在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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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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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批准图纸进行建设。 2.建设项目在完工时需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自规局窗口申请规划核实。 3.规划核实过程中建设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逐一整改到位后重新申报规划核实。 |
批后监管处:8689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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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测绘管理类
序 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处室及联系方式 |
1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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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 |
测绘地理信息处:86198969、86889007 |
2 |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
《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
测绘地理信息处:86198969、86889007 |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土地管理类
序 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处室及联系方式 |
1 |
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企业在合法审批的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第五十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自觉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监管。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86899071 |
2 |
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 |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经过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量使用土地。 |
执法监督处:8689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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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林业管理类
序 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处室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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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未经批准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 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 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从事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出售、购买、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具有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人工繁育许可证、狩猎证、捕捞证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相应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撤销批准文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超过批准的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第三十条规定,出售、运输、邮寄、携带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
★★ |
1. 出售、购买、利用“十大类”国家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 2. 出售、购买、利用“十大类”以外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和“四类专项产品”,应当经江苏省林业局批准。 3.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的,应当经泰州市林业局批准。 4. 出售、购买、利 用“三有”保护陆 生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十大类”:大熊猫、朱鹮、虎、豹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十类; “四类专项”:天然麝香、熊胆、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4类产品。 |
林业管理处:86893931; 执法监督处:86883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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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许可猎捕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
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领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猎捕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 (一)承担科学研究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任务的; (二)驯养繁殖单位必须从野外取得种源的; (三)承担科学试验、医药和其他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补充或者更换种源的; (四)自然保护区、自然博物馆、大专院校、动物园等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补充、更换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五)因外事工作需要必须从野外取得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猎捕的。 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确定猎捕种类、数量和年度猎捕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持有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许可证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属于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禁止猎捕、杀害保护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如因科研等需要确需猎捕的,应当办理狩猎证。 |
林业管理处:86893931; 执法监督处:86883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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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 |
毁林、盗伐或 滥伐林木 |
《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1.采伐林地 上的林木,应当依法主动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 提出采伐申请; 2.采伐作业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规程; 3.应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
林业管理处:86893938; 执法监督处:86883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