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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税一字[1994]242号 1994-05-10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在贯彻执行新税制过程中,有些地区提出粮食加工企业和食用植物油厂以及酒厂、糖厂生产销售的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是否按饮料免税问题,经研究,上述产品主要用于饲养家畜、家禽,根据其用途,属于饲料范围。因此,我们意见,对粮、油加工企业和酒厂、糖厂生产销售的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饲料产品,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4号通知规定,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