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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要求明确汕国税发[2008]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批复【全文废止】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要求明确汕国税发[2008]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8-02-21 汕国税发〔2008〕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陆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汕国税发[2008]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陆国税发[200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汕国税发[2008]1号文件中关于纳税人的划分以纳税人营业执照列明的性质为准,即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但其名称为XX工厂或XX公司的应划分为个体工商户。

二、汕国税发〔2008〕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4点中“小规模企业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在申报期届满二十日内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是指企业没有自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应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即企业当月申报数并不存在,故不存在“核定的应纳税额大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额”的问题。至于按照从高核定的应纳税额向企业征收时产生的滞纳金计算问题,请遵照《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