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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7- 05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建发〔202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适应住宅工程全装修的新形势,我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文件及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参照本办法实施分户质量检验。

附件:1.舟山市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2.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结果记录表

3.分户检验户型示意及楼板厚度检验定位图

4.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交接检验记录


附件1

舟山市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具备居住功能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前,以住宅工程的每一户为对象,对户内使用功能和完成面主要观感质量进行检查、测量、检测等,并将检查、测量、检测结果与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比较,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接检验,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装修施工前,以住宅工程的每一户为对象,对结构完成面进行检验和交接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户内的分户检验应参照浙江省《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3/T1140)、浙江省《全装修住宅室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及其他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实施,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住宅工程分户检验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未进行分户检验或分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户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楼板结构层厚度(附件2、3);2、空间尺寸; 3、室内地面;4、室内墙面;5、室内顶棚;6、门窗工程;7、玻璃和阳台护栏安装;8、防水工程;9、给排水及采暖工程;10、卫浴工程;11、通风和空调工程;12、电气工程;13、智能建筑工程;14、细部工程;15、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质量检验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设计文件要求,明确分户检验项目。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时,其所在单位工程应符合下列前置条件:
(一)检验项目所涉及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并验收合格。
(二)后续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不会对检验项目的质量和使用功能造成影响。
(三)全装修住宅工程在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完成分户交接检验工作。
第七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制定交接检验方案,交接检验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含相关分包单位)对结构完成面进行逐户交接检验,并做好记录(附件4)。未经交接检验或交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装修施工。
第八条  单位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要求进行检测并合格,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还应符合《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 T1132的规定。
第九条  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配备好分户质量检验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工具,测量仪器应经检定或校准符合要求。
(二)做好有防水要求部位房间或平台蓄水(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三)在室内墙面和地面上,对暗埋的水管位置、强弱电进户管线的位置和用于空间尺寸测量的点位进行标识,对于全装修住宅工程等在墙面和地面上不宜直接标识时,应进行图纸标识。
(四)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应标识清楚。
(五)单位工程用水、用电应符合功能性检验要求。全装修工程的通风和空调系统、智能系统应具备试运行条件。
第三章  分户质量检验
第十条  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实施检验。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实施质量分户检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分户检验方案。方案应明确检验项目、检验技术标准、检验程序、检验方式、检验小组人员等内容,并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由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分户检验的,检验检测单位应参与分户检验方案的制定。
第十二条  分户检验的方式以查阅相关资料、实测实量和观感质量目测为主对每户住宅的使用功能和完成面主要观感质量进行检查、测量、检验等,并将检查、测量、检验结果与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比较。
第十三条  分户检验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实施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含相关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验小组进行分户检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派员参加分户检验工作。已销售的住宅,应邀请购房人参加分户检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分户检验按已确认的分户检验方案逐户进行检验,检验完成后,根据检查结果逐户填写《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结果记录表》(DB33/T1140附录A)。
(三)根据每户的检验结论,填写《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单户汇总表》(DB33/T1140附录B),经检验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各责任主体单位公章。
(四)分户检验完成后,填写《单位工程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汇总表》(DB33/T1140附录C),经检验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各责任主体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分户检验的,检验组织实施过程中,建设、施工(含相关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进行见证或旁站;已确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派人参加见证或旁站。已销售的住宅,应邀请购房人参加分户检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五条  当分户检验各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且所在单位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合格,该户分户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分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整改后应重新组织分户检验。对使用功能及观感判定结果有争议的,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相关分包单位)与购房人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分户检验资料应单独整理,组卷,与其他施工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章  分户检验监督
第十七条  分户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分户检验复核抽查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对交接检验及分户检验的相关资料进行抽查,符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对分户检验的情况进行复核抽查。
(一)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检验小组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抽查的比例不少于分户总户数的2%,且不少于5户。
(二)质量监督机构在复核抽查时,应对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进行现场淋(蓄)水试验,并对外门窗及周边墙面进行现场淋水试验。全装修住宅还应对吊顶内的安装隐蔽工程进行复核抽检,每户不少于一处。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复核抽查中若发现分户检验中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或项目复核抽查结果与分户检验记录明显不一致的,应当责令分户检验小组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分户检验小组重新组织分户检验,质量监督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重新进行复核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交付时将住宅分户质量检验单户汇总表、户型图交给购房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分户检验结果和住宅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住宅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加强对分户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检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按本办法实施。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按本办法实施,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非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检验仍按舟建委〔2008〕239号文件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