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
土地使用税
城镇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二、
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