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明电[2004]13号) 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有些问题不明确,难以操作。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的规定执行。
二、凡在2004年8月1日以前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或已使用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 业,下同),如在会计人员、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且未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3、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4、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能按照主管税 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报表、资料的。
三、凡在2004年8月1日以前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不到一年的小型商贸企业,对其应实行限量限额发售增值 税专用发票,每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25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如 企业每月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必须在每次增购前,依据上次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 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具体操作办法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第三条:“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中的(四)、(五)项内容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专用发票的管理,经常检查其使用情况, 防止虚开和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