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规则
2016-08-10鲁国资产权字〔2016〕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国资法规字〔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1月24日》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等评估管理规定及准则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控制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评估机构所出具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控制企业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时,应明确约定评估报告将按照本规则进行评价。
第四条 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由省国资委负责评价;省属企业备案的评估报告由省属企业负责评价。
第五条 评估报告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评估结论的公允性,以及评估报告出具的及时性。
第六条 评估报告质量评价采用量化计分法,满分100分。符合各评价内容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达不到基本要求的,按照评分标准扣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根据评估报告质量综合评价分数,将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
(一)评价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不足90分的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0分的为一般;
(四)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较差。
第八条 评估报告质量评价一般于评估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后1个月之内完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具体评价程序如下:
(一)根据评估报告审核情况,作出初步评价。
(二)将初步评价情况通过评估委托方反馈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对特别复杂问题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说明。
(三)对有关评估事项的性质、金额、影响程度等专业技术问题,必要时提交专家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遵循回避原则。已设立专家库的,从专家库中选择。
(四)综合初步评价情况、评估机构说明和专家论证意见,形成最终评价意见。
(五)后续工作中发现相关评估报告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对评价意见进行追溯调整。
第九条 除综合评价得分70分以下的以外,评估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确定为较差档次:
(一)履行评估程序严重不到位的,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二)与评估项目相关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或者具有误导性评估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不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监督检查,或推诿扯皮、不配合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
(四)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出具的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评估标的客观价值的;
(五)其他有违反评估管理规定和执业准则,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的。
第十条 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控制企业选聘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结果为较差档次或累计两次评价结果为一般档次的,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按有关规定建议或直接取消评估机构备选库资格,按约定扣减或不再支付费用,也不再受理签字资产评估师签字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原聘为企业各类专家库成员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每半年向省属企业通报一次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价结果。各省属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本企业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结果报送省国资委(评价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省属企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各省属企业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细则。
附件:1.评估报告质量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2.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