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锡政通〔20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全面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飞机起降和建筑物、高压电线、油库、山林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及外来游客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非法生产孔明灯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商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五、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和协同联动,及时劝导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城市管理局8513355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