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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3〕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利性个体医疗机构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东国税发[2002]435号)悉。省局意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 对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药房分离为独立药品零售的,应按规定征 收增值税;其药房未分离为独立药品零售或药品零售收入与医疗服务收入无法划分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此 复

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