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预执〔2021〕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市本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对《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办发〔2018〕67 号)、《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丽财预执〔2018〕188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市本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第三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市本级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按照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不包括列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五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第六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七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三)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市本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市本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第九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第十一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市本级主管部门。市本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组织公款竞争性存放。可以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第十三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招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1),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十四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参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丽水市区(含莲都区、开发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市本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市财政局向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第十八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第十九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2),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二十条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更正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中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市本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的,应当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主管部门或下属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原招标工作由市本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续存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在为由,在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新开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七条 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本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应制定完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人行丽水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局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并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第三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有关银行应配合提供受检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市本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各市本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统计分析机制,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市本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市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9日起施行,《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丽财预执〔2018〕188号)同时废止,我市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
2.廉政承诺书
3.(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
4.(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附件1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丽财预执〔2021〕135号)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项目编号
四、招标项目内容
XXXX单位公款 (金额) 定期存款(期限),…… ……。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在丽水市区(含莲都区、开发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四)……
六、投标报名
(一)报名时间:(注明起止时间)
(二)报名方式: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七、投标起止时间及方式
(注明日期及时点)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九、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2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丽财预执〔2021〕135号)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更正理由
五、更正事项
六、联系方式
附件4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定标日期
五、中标结果
(包括公款存放期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信息)
六、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
《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05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丽财预执〔2021〕13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7月2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市财政局于2018年代拟起草了《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办发〔2018〕67 号)(以下简称“67号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18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市财政局印发了《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丽财预执〔2018〕188号)(以下简称“188号文”)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67号文和188号文印发以来,市本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已形成常态,同时也出现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市财政局结合市本级单位执行情况,对67号文件和188号文件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统一依据。制定《办法》的目标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 2.《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 4.《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
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市本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1.公款竞争性存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2.同类银行:按照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的上浮上限一致的银行,目前工、农、中、建行为一类,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上市城商行为一类,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城商行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为一类。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7条,立足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需要,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竞争性存放操作流程、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综合评分指标设置、评选委员会组建以及中标银行数量、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 1.适用的资金范围 《办法》继续沿用67号文件关于资金适用范围的规定,即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2.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设置了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5种例外情形。其中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略作调整。一是第一款闲置资金少于500万元增加了“单一账户”的前置条件。二是第三款“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的规定,增加了“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和“同类银行”的前置条件。 3.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理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业务,《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代理费用的范围作了规定,即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特别强调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4.关于现金流量预测
准确的现金流量预测是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必要前提,各个单位财务部门需要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作为确定闲置资金的依据。各主管部门要求下属单位报送招标计划的,可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倒逼单位提高现金流量预测的准确性。
5.关于竞争性存放招标平台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市财政局拟上线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上线后将实现招标文件发布、银行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和开标、专家评审、中标结果发布及相关数据统计等全流程电子化,并将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推广。因此,《办法》规定市本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可以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
6.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有关规定
《办法》规定市本级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单位门户网站,方便单位发布公告。
7.关于定期存款期限
根据76号文件规定,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结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近几年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实际,《办法》在原有关于1年期定期存款的基础上,增加关于适当延长期限的规定,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8关于银行类型和准入条件 为确保公平竞争,《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规定“参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在实施资金存放的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参与投标的银行应在丽水市区(含莲都区、开发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为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办法》规定参加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需达到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该指标仅作为准入条件,不作为综合评分指标。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9.关于评选委员会和评分指标
在67号文件关于评选委员会的规定基础上,《办法》进一步规定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分指标权重设置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的要求,《办法》规定经营状况指标分值权重不低于30%,同时对利率水平的分值权重不再做明确要求。 10.关于中标银行数量 为进一步分散资金存放风险,根据市本级单位历年来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统计,《办法》分段规定中标银行家数并控制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银行中标金额上限。即: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上不设限;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11.关于招标文件发出时间
为进一步简化流程、缩短投标准备时间、减少资金闲置时间,最大限度发挥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金效益,《办法》在67号文件基础上将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发出时间缩至5个工作日。 12.关于招标有效期和定期 为减轻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负担,《办法》规定“市本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据此规定,如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有效期内新增闲置资金的分配方案,则招标有效期内可根据分配方案对新增闲置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既避免了单位反复招标,也确保单位闲置资金应存尽存。但是,按照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原则,新增闲置资金的规模不宜过大。同时,该规定也符合财政部“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的规定。在此有效期内,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可按照规定通过集体决策决定是否续存,续存利率不得低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13.关于间歇期资金存放银行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此处的“原存款银行”可以是开户银行,也可以是原中标银行,由单位根据情况选择确定。 14.关于监管部门的规定
《办法》第三十一条从招标主体和投标主体两方面规定了相应的监管部门及职责。同时明确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和银保监局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15.其他
《办法》所称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有保值增值需求,允许采取购买理财产品、债券等多种投资方式的(如慈善组织等),从其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78-2669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