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渝价〔2012〕2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水废气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的通知》(渝价〔2016〕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389号
)发布以来,为维护我市民用爆破器材市场秩序和价格稳定、推动重庆民爆行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该文件试行期已满,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环节实行综合费率管理,从出厂到最终销售的综合费率(含进货运杂费)39.39%,其中经营费率为31.25%,进货运杂费率为6.2%;
经营费率中市级为5%,区县(自治县)级25%;
进货运杂费率作为区县(含自治县)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企业计价因素,市级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企业不收取;进货运杂费率中,距离市内生产企业比较偏远、民用爆破器材用量少的潼南县、城口县、云阳县、开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黔江区等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在进货运杂费率6.2%的基础上上浮1~2个百分点,报市物价局备案;
销售价格采取顺加作价,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价格作价公式如下:
市级公司销售价格﹦工厂实际销售价×(1+5%)+税金
区县公司出库销售价格﹦市级公司销售价格(不含税)×(1+25%)×(1+6.2%+浮动费率1%~2%)+税金
二、民用爆破器材实行最高差率管理。销售企业可对农民用于非经营的民用爆破器材价格适当优惠;对其他用户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购买数量下浮执行。
三、民用爆破器材配送费另文下达,在新的配送费标准未出台之前继续按
渝价〔2010〕389号
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