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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商建字〔2007〕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商务部成立以来,先后会同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目前,地级以上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加快推进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现决定在全国开展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

  一、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内容和程序等应按照《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4]180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各县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务必在2008年初启动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这项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三、县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城乡规划等部门的沟通,组建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班子,形成合力,并争取地方财政部门的经费支持。

  四、各省级、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掌握规划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报送工作进度,并在2008年年底前将各县级城市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商务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