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人社字〔2023〕56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9日



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工作,发挥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是指在烟台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服务,且机构规模、运营管理、创新引领、品牌建设、社会价值等方面业绩突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从事专职服务、经营管理、学术研究等工作,且行业贡献显著、引领作用突出的相关机构、社会组织人才。

第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定数量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领军机构每次评定不超过10家,领军人才每次评定不超过15人。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对象为在烟台市内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对象为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服务产品与技术开发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申报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范经营,诚信服务,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诚信不良记录,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拥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行业口碑。

(二)具有稳定的服务团队,在服务就业创业、人才引育等方面业绩突出,有较高的社会满意度或发展潜力大,近3年营业收入、纳税在人力资源服务同类业态中位居前列。

(三)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能率先开发运用人力资源服务前沿产品、技术和模式,行业引领性强,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比重较大,能够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注重企业品牌建设,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申报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热爱并熟悉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

(三)推荐人才为企业成员的,所在企业应依法成立,规范经营,诚信服务,主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年度营业收入、纳税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同类业态中名列前茅,龙头带动作用明显;推荐人才为社会组织专职成员的,所在社会组织应依法成立,规范服务,业务范围与人力资源服务相契合,具有较强凝聚力、创新力,在行业发展中发挥作用明显。

(四)能够灵活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方法,大幅提升服务对象人力资源管理开发水平,有效控制人力资源成本,受到服务对象及其员工的普遍认同。

(五)具有跟踪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推进产品、技术、模式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在业内有较高认可度,对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起到推进作用。

(六)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综合素质能力突出,能够带领指导团队在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按照推荐申报、资格复核、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行文确定等程序产生。

(一)推荐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参选对象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以区市为单位统一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会同其它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资格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三)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申报条件,对通过资格复核的推荐材料进行评估打分,确定进入实地考察阶段的候选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

(四)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候选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进行实地考察,拟定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名单。

(五)社会公示。将拟认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行文确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行文确定,并颁发相关标牌或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在推荐和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把材料审核关。对因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申报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参评的,取消参评资格,已获评领军机构或领军人才的,追回相关荣誉,收回标牌或证书:

(一)发生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的;

(二)在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自处理之日起4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建立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择优推荐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已被认定为山东省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的机构和个人,直接入选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信息库,无需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烟台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6-29 有效范围: 山东 烟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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