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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补充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补充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内国税货劳函[2010]54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国税货劳字[2010]12号)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辅导期纳税人届满前1个月,对其在辅导期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开展税务稽查,并在届满前2个工作日内(含)将稽查结果书面通知认定管理部门”的规定,旗(县、区)国税局稽查部门在有限的时间内难以完成辅导期纳税人届满前的检查工作。因此,现将此条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