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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3]93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本文自2015年9月18日起全文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近期,部分盟市地税局反映“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存在免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文件为依据,经盟市级地税局认定、审核批准,可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对已经批准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盟市级地税局可根据其土地改造利用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再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201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