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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3]284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本文自2016年7月13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区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建设,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3号规定,现对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风力发电企业的生产、办公、生活、检修道路、机座用地、变电站用地等永久性占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其输电线路及不改变农牧民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用途的农牧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