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纳入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1〕9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负担,根据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 ( 泰政办发〔2020〕19号
)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部分诊疗项目及其可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纳入我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新增诊疗项目一览表
2.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新增特殊医用材料一览表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