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近一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相继开展了组织落实、扩大宣传、完善应对措施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工作中也存在不平衡性,有些单位不够重视,贯彻落实工作相对滞后。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结合舟山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根据《
意见》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及时修订完善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办法。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精准度。县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其中新城区域由定海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负责,普陀山—朱家尖区域由普陀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负责。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要加强对县级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指导,并开展预警提醒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权威信息发布渠道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舟山气象”微信、“舟山应急”微信、舟山天气网、“舟山气象”微博、华数数字电视、舟山电视台各频道、舟山人民广播电台各频道作为全市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应在第一时间发布传播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应明确并向社会公告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的权威渠道。负责管理和运行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传播权威渠道的相关部门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主动加强与同级气象部门的联系,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正常获取的渠道,明确预警信号传播方式。各相关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向社会发布和传播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以及停课停工安排信息。“12345”市民服务热线要做好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相关咨询服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及时通过各种手段传播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并告知学生及家长有关停课事宜,提醒学生及家长积极有效应对极端天气。各有关单位应当从当地气象部门或权威发布渠道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发布传播时应标明发布台站、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不得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
三、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准确把握《
意见》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级经信、教育、住建、交通、旅游、城管、港航、气象等部门要联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预警提前通报制度和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各自职责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极端天气应对预案,开展预案演练,落实防御措施。各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
意见》要求,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规范,细化完善相应措施。交警部门要根据预警信号和停课安排,制定交通管制应急预案,及时安排警力加强疏导。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极端天气情况下要做好防范应对并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号含义的宣传。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