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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称“试点”)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明确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以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以下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统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1.谷物磨制(国标行业代码C131);

  2.饲料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2);

  3.屠宰及肉类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5);

  4.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

  5.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

  6.焙烤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1);

  7.方便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

  8.罐头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5);

  9.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

  10.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99);

  11.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3);

  12.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4);

  13.固体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5);

  14.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9);

  15.精制茶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530);

  16.棉纺纱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11);

  17.棉织造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12);

  18.麻纤维纺前加工和纺纱(国标行业代码C1731);

  19.麻织造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32);

  20.缫丝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41);

  21.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0);

  22.木质家具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110);

  23.竹、藤家具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120);

  24.木竹浆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211);

  25.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435);

  26.中药饮片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2730);

  27.中成药生产(国标行业代码C2740);

  28.旅游饭店(国标行业代码H6110);

  29.一般旅馆(国标行业代码H612);

  30.民宿服务(国标行业代码H6130);

  31.其他住宿业(国标行业代码H6190);

  32.正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H6210);

  33.快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H6220);

  34.其他餐饮业(国标行业代码H629)。

  二、核定扣除方法及扣除标准

  (一)投入产出法

  对“乳制品制造”等4个行业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扣除标准详见《采用投入产出法试点的行业扣除标准》(附件1)。适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的行业包括:

  1.乳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4);

  2.棉纺纱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11);

  3.缫丝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41);

  4.中药饮片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2730)。

  (二)成本法

  对“谷物磨制”等33个行业采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耗用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并以上年实际耗用,作为本年度农产品耗用率。调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填报《成本法核定扣除企业实际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调整表》(附件5)。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行业包括:

  1.谷物磨制(国标行业代码C131);

  2.饲料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2);

  3.植物油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3);

  4.屠宰及肉类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5);

  5.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

  6.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

  7.焙烤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1);

  8.方便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

  9.罐头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5);

  10.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

  11.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99);

  12.酒的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1);

  1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3);

  1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4);

  15.固体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5);

  16.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9);

  17.精制茶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530);

  18.棉织造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12);

  19.麻纤维纺前加工和纺纱(国标行业代码C1731);

  20.麻织造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32);

  21.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0);

  22.木质家具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110);

  23.竹、藤家具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120);

  24.木竹浆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211);

  25.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435);

  26.中成药生产(国标行业代码C2740);

  27.旅游饭店(国标行业代码H6110);

  28.一般旅馆(国标行业代码H612);

  29.民宿服务(国标行业代码H6130);

  30.其他住宿业(国标行业代码H6190);

  31.正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H6210);

  32.快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H6220);

  33.其他餐饮业(国标行业代码H629)。

  (三)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当年内可参照所属行业、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四)兼营业务处理

  1.除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应将不同核定扣除办法涉及的业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附件1《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定。

  2.试点纳税人适用不同扣除标准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扣除标准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准确核算不同扣除标准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三、纳税人从事已纳入全国或全市统一核定扣除试点行业以外的农产品加工业务,自愿申请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的,由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以下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一)申请。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但未纳入全国或全市统一核定扣除试点行业以外的纳税人,自愿申请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3);

  2.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

  3.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

  4.成本归集方法及相关情况说明;

  5.农产品扣除标准的测算方法,以及扣除标准的测算说明(包括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核查。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试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由区(县)税务机关组织召开评定会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企业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

  (三)审定。市税务局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核定扣除申请资料进行审定,核定结果由市税务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市税务局下达的核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告知试点纳税人。

  纳税人在未收到同意纳入试点范围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前,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五、按本公告规定新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并填报《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表》(附件6)。若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填报《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期转出情况表》(附件7)。对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六、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要求,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20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采用投入产出法试点的行业扣除标准【见附件】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

     5.成本法核定扣除企业实际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调整表

     6.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表

     7.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期转出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1   来源:重庆税务
  一、发布背景及依据

  2020年,重庆市税务局会同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年第9号,以下称“2020年9号公告”),将大多数试点产品调整为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使全市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称“试点”)范围得以统一和规范,但仍保留了个别试点产品。

  2020年9号公告施行前,我市的部分试点范围为按产品或经营项目确定,其中包括了兼营餐饮业务(如住宿业)的纳税人。2020年9号公告施行后,主要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试点范围,未将兼营餐饮业务的住宿业纳入试点范围,导致部分原适用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不能继续执行,给企业核算和进项抵扣带来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市试点范围更加规范,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掌握,同时减少对原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影响,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后,经商重庆市财政局,特将2020年9号公告予以修订。

  二、主要内容和相关说明

  一是《公告》将2020年9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稻谷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11)”修改为“谷物磨制(国标行业代码C131)”,将从事小麦加工、玉米加工等其他谷物磨制业务的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使我市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让更多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到核定扣除带来的便利和优惠。

  二是《公告》取消了2020年9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试点产品”,将原从事“干青花椒生产”、“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瓜子生产”、“猪小肠加工”的纳税人,统一修改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执行,并采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使我市的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更加规范。修改后,原从事“干青花椒生产”的纳税人,按照“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执行;原从事“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的纳税人,按照“其他饲料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29)”执行;原从事“瓜子生产”的纳税人,按照“水果和坚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3)”执行;原从事“猪小肠加工”的纳税人,按照“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执行。

  三是《公告》将2020年9号施行前已执行核定扣除政策的旅游饭店(国标行业代码H6110)、一般旅馆(国标行业代码H612)、民宿服务(国标行业代码H6130)、其他住宿业(国标行业代码H6190)等兼营餐饮业务的行业重新纳入试点范围,以减少2020年9号公告施行后,给相关纳税人财务核算和进项抵扣带来的影响。

  四是《公告》将将2020年9号公告第二条第(四)项第2目“2.试点纳税人适用不同扣除标准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扣除标准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低适用扣除标准”修改为“2.试点纳税人适用不同扣除标准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扣除标准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准确核算不同扣除标准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以减少原规定对纳税人相对权利的限制。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9号公告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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