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现将我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2017年3月10日
附件
全省统一的中药材饮片核定扣除标准 |
|||
序 号 |
产品类型 |
耗用农产品 |
核定扣除标准 |
1 |
植物类(根茎类、籽果类、全草类、花叶类) |
根茎类、籽果类、全草类、花叶类中药材 |
单耗数量:1.17 |
2 |
动物类 |
动物类中药材 |
单耗数量:1.07 |
3 |
其他类(藤皮、树脂、菌藻及其他) |
藤皮、树脂、菌藻及其他中药材 |
单耗数量: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