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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现将我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二、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上述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扣除。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扣除标准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六、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中药材饮片核定扣除标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0日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结合本省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工作,决定在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核定扣除试点。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中药饮片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
三、 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四、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0日



附件


全省统一的中药材饮片核定扣除标准

序 号

产品类型

耗用农产品

核定扣除标准

1

植物类(根茎类、籽果类、全草类、花叶类)

根茎类、籽果类、全草类、花叶类中药材

单耗数量:1.17

2

动物类

动物类中药材

单耗数量:1.07

3

其他类(藤皮、树脂、菌藻及其他)

藤皮、树脂、菌藻及其他中药材

单耗数量:1.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