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财规〔20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泰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泰州市市级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9日
泰州市市级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加强和规范泰州市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扶持市区和谐社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加强监管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社区建设以项目地区政府投入为主,市级给予引导补助、以奖代补。市级专项资金与省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城乡社区基础设施达标建设。根据省级城乡和谐社区创建标准,对市区范围内当年新建或改扩建的社区基础设施进行达标验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2.城乡社区软件提升工程建设。开展特色城市社区建设,对照《泰州市特色型城市社区考评标准(试行)》,每年优选1-5个当年成效特别显著的市区城市社区,给予奖补。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活力社区·幸福乡村”农村社区试点建设,以《泰州市农村社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为依据,对市区范围内当年开展成效显著的5-10个农村社区,给予奖补。
3.对村(居)委会干部及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会同相关部门开展“431社区工作者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基层民主自治、“全科”社工综合业务培训、社区讲堂等,提升村(居)委会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4.社区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营。依托全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着力搭建“一库三平台”社区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围绕“互联网+”等新型新质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开发新型社区服务管理终端,方便社区居民日常生活。
5.符合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发展实际需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下列开支:
1.应由办公经费开支的相关费用;
2.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人员经费;
3.集体资产经营性生产投入及偿还债务的支出;
4.非社区为民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建设及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的支出;
5.与城乡社区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
(三)配合市民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
(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支出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评估标准、审批流程和补助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核查工作;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项目执行和使用管理,按照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社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和社区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在先行自查的基础上,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填报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抽检验收,验收结束后,对达标的城乡社区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优选一定数量的城乡社区进行奖补。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按规定由市民政部门限期收回,并及时上交市财政。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市民政局具体实施,积极推行第三方评价评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项目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财政政策、科学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并做好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自觉接受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管。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差的单位,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0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按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