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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党委:

现将《山东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0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重大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省属企业是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在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或执行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严重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无论责任人在职、离职或者退休,经调查核实负有相应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分级追究、惩教结合的原则,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事项。

(一)企业党的建设事项。主要包括:

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上级重要工作安排的重要措施;

2.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3.企业破产、改制、重组、上市等重要改革事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增减注册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等重大事项;

4.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事项;

5.企业担保、损失核销、资产评估以及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6.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事项;

7.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8.企业财务、运营、法律等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9.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规定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10.企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和海外利益等国家安全,以及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重大决策事项的权责清单,厘清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完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决策事项、决策主体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决策主体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作出决策,应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进行,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把职工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必经程序。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执行和落实党组织的决定。

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重大决策事项作出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按规定时限或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事项负责,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重大决策事项经决策后,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在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及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严重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决策的;

(三)对违法违规的决策不反对、不制止的;

(四)对有时限要求的重大决策事项久拖不决的;

(五)拒绝、推诿、拖延执行决策或者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执行中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六)因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存在重大虚假信息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调查认定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终身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党的工作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调查认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终身责任的,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或企业依据《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追究。

以上责任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在履行重大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执行集体决策,经组织提出后拒不纠正或擅自变更集体决定的;

(三)决策执行中发现问题和损失瞒报、谎报、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经多次提醒整改仍屡改屡犯、屡禁不止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一)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

(二)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三)决策、执行和风险管控中,受宏观调控、行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及时报告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容错免责等制度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对仍在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在企业任职的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对离职后仍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责任人员,由违规行为发生时对其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提请现对其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支持配合进行责任追究。

对离职后不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及退休后社会化管理的责任人员,由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在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是党员的,将有关问题移交其所在党组织。

对聘用的兼职外部董事、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等经营管理人员,聘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管理制度或者聘用协议中约定其经营管理责任,明确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内容,发生追究情形时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受责任追究情况记入人事档案和廉洁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事项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完整、详细记录决策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报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向参股子企业选派的国有股东代表、董事或经理层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对金融企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

一、办法的主要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出台本办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上级有要求。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明确,国有企业“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后,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重点任务》(鲁组发〔2016〕24号),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会议精神的重点任务。
另一方面,工作有需要。近年来,省属企业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省国资委工作安排,不断健全完善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权责及议事规则,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维护资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因违规决策、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问题。2019年省国资委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鲁国资监督字〔2019〕9号)中对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这次专门制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进一步督促提醒省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办法制定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有的对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提出明确的要求,有的对追责方式、追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是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概括为适用的企业范围和适用的人员范围两个方面。
一是适用企业范围。适用于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集团。对省属企业权属企业,办法要求省属企业制定本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报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省属企业权属企业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工作,依据本企业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是适用人员范围。适用于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和执行中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适用人员范围与《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的规定保持一致。
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前提是什么?
答:进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必须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一是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即有关人员在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或执行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或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存在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是因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严重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这里的国有资产损失、严重不良后果,依据《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界定;恶劣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界定。
三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认定需要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五、如何理解终身责任追究?
    答:办法特别强调,对经调查核实负有相应责任的,无论责任人在职、离职或者退休,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即只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触发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可追溯执行。
六、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明确的追责原则,包括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分级追究、惩教结合,并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与省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和《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相衔接,在强化约束的同时,鼓励担当作为,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七、如何理解重大决策事项?
答: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事项,办法第五条列示了具体事项内容。
考虑到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委(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作用,不仅决定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还要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办法把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分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办法列示的重大事项,依据了《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指导意见》(鲁国资党字〔2018〕111号)、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党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党委研究决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鲁组发〔2020〕8号)等制度规定。
八、办法对重大决策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答:鉴于中央和我省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省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指导意见》等制度文件,对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决策事项内容、权责边界和决策程序等都作了原则规定,企业应按照要求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对决策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办法在强调重大事项决策要严格遵循议事规则的同时,未对决策程序再作重复规定,仅扼要强调:决策应该履行职工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执行和落实党组织的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事后按程序追认;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程序决策等。
九、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中,哪些情形会被追究终身责任?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终身追责情形,包括决策作出过程和决策执行过程两方面。
办法明确,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因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超越职权决策、对违法违规的决策不反对、不制止、对有时限要求的重大决策事项久拖不决,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严重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追究终身责任。
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内容,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执行,不得变相或偏离方案执行决策内容;发现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存在重大虚假信息或发生重大变化、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或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从重或加重处理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办法同时规定了从重或加重处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的情形。
从重处理,指在有关制度文件规定的错误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指在有关制度文件规定的错误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从重或加重情形针对的是更为恶劣的错误行为,包括弄虚作假,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定,执行中发现问题或损失瞒报、谎报、不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屡改屡犯、屡禁不止等。
从轻处理,指在有关制度文件规定的错误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指在有关制度文件规定的错误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免除处理,指根据有关责任人具体情况,本应给予较轻的处理,但由于有规定的情形和情节,对其免去应给予的处理。相关情形包括:参与决策时明确表示异议的,紧急情况下决策事后得到追任的,受不可预知、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影响并及时报告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容错免责制度规定的情形等。
十一、出现了重大决策事项终身追责情形,由谁来处理?依据什么处理?
答:办法规定,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调查认定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终身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党的工作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权限都作了明确规定。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办法规定,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主要依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进行追究。该制度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处理方式、追责主体和追责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追索)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等,能够实现与纪律处分的衔接。
另外,考虑国有企业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已纳入《监察法》规范范围,办法明确,对责任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处理。
综上,当发生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情形时,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追责程序、问责方式进行追责问责,且相关制度规定之间能够保持协调贯通,保证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十二、如何保证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办法针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加强可操作性,根据责任人员不同情况,分类作了明确:
第一,对仍在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在企业任职的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这种情况,由于责任人员仍然在职且任职企业没有发生变化,可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对离职后仍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责任人员,由违规行为发生时对其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提请现对其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支持配合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对离职后不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及退休后社会化管理的责任人员,由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在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是党员的,将有关问题移交其所在党组织。这种情况,责任追究特别是扣减追索薪酬难以落实,且扣发退休人员社保工资目前存在法律障碍,考虑到《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造成资产损失的明确了赔偿责任,对该部分人员,可依法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赔偿责任。如果是党员,可将有关问题移交其所在党组织,进行组织处理或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对聘用的兼职外部董事、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等经营管理人员采取事先约定的方式,由聘用单位在管理制度或者聘用协议中约定其经营管理责任,明确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内容,发生追究情形时按照约定处理。
十三、为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还明确了哪些配套措施?
 答:一是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清单。办法第六条明确,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决策事项的权责清单,厘清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完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决策事项、决策主体和决策程序。
二是建立决策过程记录和存档备查制度。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应对决策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予以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倒查追责时准确定位、公正处理。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将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受责任追究情况记入人事档案和廉洁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是明确向参股子企业选派的国有股东代表、董事或经理层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来源:山东省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