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舟山市单位卫生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切实做好创国卫复评工作,现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舟山市单位卫生标准及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舟山市单位卫生标准及实施办法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全市单位卫生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及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及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本标准指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单位卫生标准
单位卫生是指为改善单位卫生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和减少疾病、促进健康而开展的工作,包括本单位、本区域的基本卫生设施配备、建设和维护,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室内外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
单位卫生标准根据单位的性质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基本单位卫生标准”,即所有的单位都需要执行的内容;第二部分“重点单位卫生附加标准”,即重点单位除了执行第一部分内容之外,还要执行本部分规定的内容。
(一)基本单位卫生标准。
1.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度落实有记录。
2.环境整洁,绿化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道路硬化,路面平整、无积水,下水道通畅。
3.配备基本的清洁清扫工具,垃圾收集采用密闭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厕所为水冲式,设施基本完好,无蚊蝇,壁净地洁,无污垢和满溢,粪便采用无害化处理,定期消毒杀虫。
4.室内环境整洁,地面清洁,基本无果皮纸屑、无烟蒂痰迹;无明显的积尘蛛网。
5.会议室等办公场所和电梯等公共场所应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或设置禁止吸烟的警语与标识,同时应温馨提示户外吸烟场所的确切位置。
6.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防控效果达到《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要求。
7.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二)重点单位卫生附加标准。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具备有效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场所有空气消毒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加工食品设备清洁完好,存放、装卸食品容器和车辆清洁并经常消毒;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设备及污水排放设施并使用良好;加工操作应严格做到食品生与熟、食品与药品、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防止污染;不加工、出售不洁和腐败变质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厨房餐厅基本无污垢油腻和残渣剩饭,泔水桶加盖不满溢;餐具消毒、保洁得到落实。
2.学校。
(1)大学、中学:教室采光、照明、通风情况良好;学校应向学生供应卫生安全饮用水;学生宿舍通风、清洁、整齐,无异味。
(2)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室和幼儿寝室采光、照明、通风情况良好;学校应向学生和幼儿供应卫生安全饮用水;幼儿玩具、寝具定期消毒;幼儿茶具、毛巾专人专用,严格消毒。
3.工矿企业。
有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设施,排放达到环保要求;生产原料、物品堆放整齐;废料定点存放,及时清运;生产场所清洁整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符合标准要求。
4.农贸市场。
场地平整硬化无破损,无垃圾污物积水;摊位(店)垃圾入桶(筐);出入口和通道清洁有序,场容场貌良好;活禽宰杀区合理分区,通风良好。
5.机场、车站、港口和交通工具。
等候室秩序良好,有机械通风设施;禁止吸烟,有明显的禁烟标志,无烟草广告;有足够的果皮箱,并保持清洁,无满溢现象;交通工具内部卫生参照室内卫生基本要求,禁止吸烟。
6.旅馆、宾馆、招待所。
有专用消毒间和清洗、消毒设施;旅客卧具一客一换,随脏随换;卫生设备天天消毒,供旅客使用的毛巾、茶具、拖鞋等件件消毒;客房内的空调器滤网和风扇清洁无尘。
7.公共浴室、游泳池。
设有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病人进入和就浴的标志。公共浴室的浴巾、床单、枕巾、面巾、擦澡巾、茶具、拖鞋、修脚刀等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浴池及时换水洗刷消毒,盆池一客一消毒。游泳池有查验游泳者健康证制度,不得出租(借)泳装;游泳池池水符合卫生要求,及时换水消毒;更衣室、沐浴室清洁,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8.社区(村)。
社区(村)内道路平整硬化,环境绿化美化;道路保洁良好,有密闭垃圾箱,垃圾日产日清;饮食、服务商业网点的经营符合卫生要求;村内河道、水塘、沟渠内及周边无垃圾堆积,水面无漂浮垃圾;无露天粪缸和简陋棚厕,所建公共厕所和户厕符合卫生要求,粪便采用无害化处理;社区楼道(墙门、房顶、车棚)整洁,无丢弃垃圾和堆积杂物。
三、实施办法
(一)单位卫生是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负有做好本单位卫生工作,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责任和义务。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区域内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保证单位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积极参加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的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
(三)单位卫生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管理。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单位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单位卫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单位卫生工作的行为,均有监督的权利,并有权向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
(六)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辖区内各类单位的单位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违反本标准及实施办法,单位卫生未达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按《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八)本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九)本标准及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