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4〕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2014年11月3日第十条废止,统一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 青财税字【2015】1352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程序,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跟踪问效,省局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制定了《青海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