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丽医保发〔202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医保发〔2021〕8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及《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其中纳入特困、低保、低边范围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原规定降低50%,调整为0.9万元。
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报销比例、支付限额等政策按原有规定执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关于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5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2021年6月30日,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丽医保发〔2021〕49 号,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发〔2021〕36号)等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丽水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其中纳入特困、低保、低边范围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原规定降低50%,调整为0.9万元。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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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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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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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员大病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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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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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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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人员大病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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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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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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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对象
参加我市大病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通知》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