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补充通知
甘国税函〔2012〕18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有关要求,现将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经研究,省局意见对试点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形成的应纳税额,应尽可能在当期一次性缴纳入库;对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逐级报市(州)级国税局批准后按总局要求的时限分期转出。
二、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定工作结束后,各地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各本地区试点企业的核定数据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逐户上报省局进行备案。
附件:试点企业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定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