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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绿化委员会无锡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绿化委员会无锡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0〕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绿化委员会制定的《无锡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4月20日

  无锡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的实施意见

  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小游园、古树、道路绿化及附属绿地的建设、管护行为。实行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有利于增强人们爱绿护绿意识、提高市民爱护绿地的自觉性,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是发动全社会力量,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建设,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巩固发展绿化成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为使这项工作规范、科学、健康顺利地进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绿地认建认养原则:

  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认建认养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二、绿地认建、认养的方式及申报程序:

  (一)自行认建认养

  1.由单位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和保洁管理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由认建认养单位承担管护费用;

  2.个人以认建认养制定区域内的绿地花木为主。

  (二)委托认建认养

  认建认养单位按协议要求,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专业绿化部门实施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三)申报程序:按照绿地类型和管理权限,自愿要求认建认养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市(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订认建、认养协议。

  三、认建认养的内容及其责任权利

  (一)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小游园、道路绿化、古树等由市绿办划出范围,列出名单,供认建认养者选择。认建认养的绿地要完整,边界要清晰,整块绿地不能分割。

  (二)单位或个人可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也可多单位、多人认建认养一块绿地或一棵古树。

  (三)认建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在绿地建成后,须继续进行一年的养护,确保成活率。

  (四)认养绿地的养护标准,按无锡市园林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管养。

  (五)根据认建认养绿地的大小,享有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和绿地冠名的权利,标志牌上镌刻单位全称,以宣传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良好风尚。认建认养绿地达到面积500m2以上,享有绿地冠名权。标志牌的规格、形式由市绿办统一确定。

  四、认建认养的监督管理

  (一)在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应认真恪守协议,对所负责的绿地认真做好建设、养护和保洁管理工作;委托专业绿化部门养护的,须按期提供建、管、养经费。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养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在认建、认养期间,由于建设等需要,占用绿地范围施工或临时、永久占用绿地的,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实补偿认养单位一定的管护费用。

  (三)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需提前15日向原批准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养护单位提出。因无故不履行协议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告知当事人中止协议,并另行安排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

  (四)对尚未履行城市绿化义务,按规定绿化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认建、认养绿地的形式进行补充。

  (五)对认建、认养绿地、古树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切实加强领导

  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在各级政府和市、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自愿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应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

  市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引导好,深入开展好,成为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群众的自愿行动。

  2000年4月18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