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内国税征字[2003]14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顺应税务管理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方向,构建信息化支持下的个体税收征管专业化格局,自治区国税局在总结近年来我区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后一段时期个体税收征管的总体工作思路,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体税收征管与服务模式
在当前信息化条件下,个体税收征管与服务要借助“个体税收征管软件”和“个体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它应用系统,逐步提高个体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通过征管业务重组,进一步优化专管员“管户”变“管事”的管理模式,实行专业化管理,实现个体税收管理方式的转变,构建“分片管理服务,统一核定定额,多元申报纳税,人机结合监控”的个体征管格局。
个体税收征管与服务在“稳定、发展、公平”的原则下,由盟市局、旗县市(区)局及其所属管理分局和税务所按照各自权责开展,以个体管理局、基层管理分局和税务所为基层征管单位。
个体工商户税款征收方式以定期定额(简称双定)为主。要继续巩固并逐渐扩大现有个体户建帐的成果,对具备条件的建账业户,可以采取查帐征收的方式。
(一)个体税收征管专业化业务分类。
在现有信息化条件下,将个体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按照专业划分,大致可整合为以下四类: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办税服务、日常检查。
日常管理业务主要负责:开展纳税服务:户籍日常管理;帐薄凭证管理;催报催缴;税务文书送达;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推广税控装置;违章处罚等。
纳税评估类业务主要负责:核定税收定额;开展纳税评估
办税服务类业务主要负责:开展纳税服务;办理税务登记及认定;受理申报、待批文书;税款征收;税收会计核算;发票购领;代开发票;征管档案;违章处罚等。
日常检查类业务主要负责:税务日常检查;户籍清查;发票检查等。
(二)个体税收征管专业化分工。
为进一步分解和上收执法权力,建立相互制约的征管运行机制,公平个体税负,应将各类个体征管业务在上下级机构间和岗位间进行合理分工,实现专业化、集约化管理。
个体征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盟市局主要负责落实个体征管制度、办法;组织开展纳税服务;根据个体征管需求,制定具体的税收征管办法,实施征管流程再造;推广税控装置;推行个体纳税评估信息系统,并应用个体纳税评估信息系统开展地市一级纳税评估,平衡地区间税负;进行个体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一级稽查的地区,盟市稽查局负责受理基层局上报的个体偷税案件以及个体大案要案的查处,日常检查业务可委托或下放到旗县市(区)局管理环节实施。
1、旗县市(区)局内部机构间的个体征管专业化分工。
个体日常管理业务主要由基层征管单位完成;纳税评估业务由基层征管单位和旗县市(区)局按照权限共同完成;旗县市(区)所在地的办税服务业务,由旗县市(区)局完成,盟市局所在地的地区,还可由盟市局进一步集中上收办税服务业务。乡镇、农牧区的办税服务业务,由基层管理分局和税务所开展,但尽可能实现税收会计一级核算;日常个体税务稽查由旗县市(区)局负责,常规性检查由基层征管单位负责。
旗县市(区)局主要负责:贯彻个体征管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纳税服务;推广税控装置;负责宏观个体户籍管理,组织户籍清查,与有关部门核对户籍;审批个体定额,开展纳税评估的技术和方法指导;利用个体纳税评估系统开展旗县一级纳税评估,平衡地区与行业税负;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规范办税服务厅,开展办税服务;实施个体税务稽查;税收会计核算;对基层征管单位进行征管质量考核。
个体管理局、基层管理分局、税务所以及负责个体税源管理的管理科(股)主要负责:个体税源的日常管理;开展纳税服务;个体定额核定要素的数据调查及初审录入;实施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开展常规性纳税检查、户籍清查和发票检查。
拥有办税服务厅的农牧区基层管理分局、税务所,还要负责办税服务类业务的相关工作内容。
2、个体征管岗位的设置和专业化分工。
盟市局可根据个体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岗或兼职岗,要有专人负责“个体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推广应用与技术维护。旗县市(区)局户籍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和办税服务厅,负责个体管理与服务的岗位可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或业务需要设置专职岗或兼职岗。
基层征管单位要设置管理服务岗、纳税评估岗、稽核检查岗;有办税服务厅的农牧区基层征管单位,还要按照办税服务厅的功能设置相关办税服务岗位。此次岗位之间专业化分工的显特征是:剥离税源责任人的定额核定权,实行定额核定的专业化,实现人机结合、统一、集约化批量运作。
管理服务岗即为税源责任人,其岗位职责主要包括:开展纳税服务;实地户籍调查,进行特户认定;清查漏征漏管户、监控虚假特户;确定申报纳税方式;催报催缴;个体户建账管理;违章处罚;税务文书送达;推广税控装置;提出定额调整意见;与协税护税组织的相关工作联系等。本岗位一般不承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规程规定的需两人以上执行的工作内容,确需承担的,可由其它岗位配合。
纳税评估岗的岗位职责主要包括:调查和确定个体定额核定相关要素值;操作“个体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个体定额要素录入和初评;利用计算机进行定额分析评估;确认享受起征点优惠和核实免税经营项目;与协税护税组织的相关工作联系。
稽核检查岗的岗位职责主要包括:对漏征漏管户、停业户、非正常户、注销户等各类特户实施常规性检查;抽查个体定额要素值的真实性、合理性,提出定额调整意见;对享受免税和起征点税收优惠纳税户的真实性进行检查;与工商、地税等部门核对户籍;发票使用检查;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管理服务岗和纳税评估岗的管理质量和执法行为进行评估与监督;与协税护税组织的相关工作联系。
办税服务类岗位的职责,按照各级规定和业务需要设定。
根据上述职责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要作书面详细说明,并据此提炼不同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和执法责任追究条款。
(三)个体征管岗位人员的配置。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是确保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盟市局和旗县市局负责个体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但旗县市(区)局的税源管理或户籍管理部门,是个体征管监督制约机制发挥作用的主要部门,要安排一部分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外勤人员。基层征管单位作为岗员匹配和重点,既要责任明确,便于考核和责任追究,还要防止岗位工作量超负荷或不饱满。要按照标准工作量配备税源责任人,适度增加纳税评估和稽核检查人员。
管理服务岗位按照街道、办事处、集贸市场、乡镇(苏木)等行政区域划片确定税源管理责任人,为增强岗位责任意识,要一人一岗。城区每个管理服务岗位管户一般在200——300户之间为宜,负责大型集贸市场管理的岗位,管户可适度增加;农牧区每个管理服务岗位管户应在50——150户之间或负责1——2个乡镇的个体管理与服务。
纳税评估岗和稽核检查岗,可以多人一岗,至少要双人上岗,按照行政区域划成大片开展工作。人员充足的地区,可以按照个体户行业或业务类型设置专业小组。如纳税评估专业小组可分为:工业组、商业组、集贸市场组等;稽核检查专业小驵可分为:漏征漏管户与户籍核对清查组、各类特户检查小组、定额检查小组、发票检查小组等。各基层征管单位的负责人,要尽可能兼职稽核检查岗。
人员少,条件不成熟的基层管理分局、税务所,其个体征管专业化分工可根据当地征管力量和实际状况,参照本实施意见逐步进行。城区基层征管单位由于人员少、专业化岗位暂时不能分设的,可以将纳税评估岗和稽核检查岗的职能合并,设立稽核评税岗。农村牧区基层征管单位专业化岗位暂时不能分设的,考虑其管区大的特点,管理服务岗暂时可以兼职纳税评估岗,稽核检查岗必须单独配置人员。
各岗位人员要定期轮岗,同一岗位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个体纳税服务。
个体工商户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对象。目前,个体纳税服务的首要任务是规范、廉洁执法;公平、公开个体税负和简化办税程序,因地制宜地逐步推行灵活多样的个性化服务。
规范、廉洁执法,转变服务观念和工作作风,是搞好纳税服务的前提。一是增加税收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以便纳税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继续做好“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同时,要实行“执法廉政公开制”,公开个体执法与服务岗位人员的姓名,职责和具体分工,公开本岗位需监督的工作项目和责任追究的条款,公开旗县市(区)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及盟市局的举报电话及其它联系方式,公开国税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查处的结果。二是要建立个体管理与服务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内部考核力度;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遏制执法随意性。
公平个体税负,主要是通过实行“电脑评税”,将个体定额核定程式化,利用计算机规范个体双定户的定额核定过程,统一定额核定方法,自动生成税收定额。各地先将同一地区相同行业、同等规模纳税户的税收负担大致平衡作为公平个体税负的基本目标;将不同地区相同行业、同等规模纳税户的税收负担大致平衡作为公平个体税负的努力目标。全区国税系统所有的征管单位,必须全面应用《个体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
简化办税程序,是指在目前的信息化条件下,将个体征管工作按照简化的原则进行重新分析设计或系统化改造。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内部两方面入手,简化复杂的办税程序,取消繁琐的审批事项;优化监控效能低下且没有必要的程序转换和监控环节;减少使用价值低或频率不高的报表等。
办税服务厅作为个体纳税服务的主要场所,当前需首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服务规范”,建立全区统一的高标准服务平台,开展规范化服务,提高办税效率;二是各地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精选工作人员,要提高办税岗位的待遇,以增强其岗位吸引力,形成爱岗敬业的工作氛围。同时,对办税厅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技能训练并实施严格管理,才能确保纳税服务的质量。
二、建立户籍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户籍管理是个体税源管理的基础。户籍管理的首在任务是建立有效的内部户籍管理监控体系,在户籍管理的关键环节设计监控点。
建立户籍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思路:一是上级部门对基层征管单位实施持续的实地复查制;二是人机结合,把计算机应用作为户籍动态监控的手段;三是内外并举,发挥协税护税组织和广大纳税人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四是健全户籍管理内部考核与责任追究制。
日常户籍管理的重点是对漏征漏管户和特户(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不足起征点户)的管理。对漏征漏管户和特户的清查,重点在城市、镇区和城乡结合部。基层征管单位和管理服务岗是清查漏征漏管户、进行特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户籍清查工作必须随时进行;基层征管单位的稽核检查岗是漏征漏管户、特户管理的连带责任人,每月抽查面要达到30%以上。
旗县市(区)局必须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一个比较超脱的部门(组织),应用《个体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的户籍分析评估功能,对基层征管单位户籍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随机实地抽查和考核基层征管单位的户籍管理水平,形成一个互动的漏征漏管户、特户复查监督机制,以增强基层征管单位的责任意识,加强户籍管理。户籍复查要有专门人员按月开展,抽查面要达到10%以上。
农牧区的户籍清查,可以由基层征管单位自行定期开展,旗县市(区)局不定期抽查。
与工商部门、地税等部门的登记信息交换以及基层征管单位静态户籍数据的核对,由旗县市(区)局户籍管理部门牵头按月组织开展。各地要制定具体的登记信息交换与户籍核对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和信息转换流程,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户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
税务登记是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来完成的,所以要通过机构间征管职能的重新配置,上收基层征管单位纳税定额的核定权,掌控基层征管单位个体税务登记的真实信息,使建立户籍管理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成为可能。
实行“特户公告制”。在大集贸市场等公众场所设立公告牌,对各类型特户进行公告,对查处的违章户进行曝光。停业户按每月及时公告,注销户、非正常户、查处的违章户至少按季公告。通过建立内外并举的户籍管理监督机制,畅通征纳双方的沟通渠道,发动广大个体纳税人以有关部门对漏征漏管户、假停业户、假注销户、假非正常户进行监督举报。
三、个体纳税评估
个体纳税评估是指各级征管单位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测算,从而确定税收定额的工作过程,以及从宏观和微观角度进行地区、行业、纳税户之间的定额水平、征管水平的分析评价工作。个体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主是个体双定户,侧重点是平衡税负,运用《个体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人机结合来完成。2003年10月底前,各盟市局要实现《个体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地市一级数据集中。区局要在四季度启用《区局版个体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盟市局的数据进行集中,定期分析评估各地的个体征管质量和税负水平。
(一)个体纳税评估的职责分工。
盟市局征管科负责个体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软件的推行培训,制定规范的地段分类、行业划分、商誉级差系数等宏观调控标准。要有专人利用系统对本地区不同征管局之间的个休税负、个体户籍管理及其它征管情况按月或按季进行评估,并出具《个体纳税评估报告》。
旗县市(区)局要在户籍管理部门设立个体评税办公室,由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局个体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所属地区地段分类、行业划分、行业核定方法的选择、要素的确定;按比例抽查基层单位采集的双定户定额要素值;外部税额信息的搜集;审批个体双定户定额;按月评估分析本旗县市(区)不同基层征管单位之间个体户籍管理、个体税付、定额执行情况,跟踪处理评估结果,并出具《个体纳税评估报告》;对盟市局的评估结果作出反应。
旗县市(区)局稽查局和负责特户抽查的部门,可利用系统的分析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检查工作。
个体管理分局、基层分局(税务所)具体开展本辖区个体纳税评估工作,包括组织开展税源调查、按照标准评定确认辖区纳税人商誉级差系数;采集定额核定要素;提出定额核定初评意见;对旗县市(区)局的评估结果作出反应等等。基层征管单位的负责人,要按月评估分析本辖区内个体户籍管理、个体税负、定额执行情况,跟踪处理评估结果。
盟市局、旗县局根据《个体纳税评估信息系统》得出的分析结果,可以直接要求下级单位加强某一方面的征管,调整(调高、调低)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个体税收定额,指定某一行业个体双定户采用统一的定额核定方法。
(二)个体双定户的定额核定。
个体双定户的税收定额在一定时期内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核定一次,全年不变;个别因季节性生产经营等原因确有必要经常调整定额的业户,可按照季度或半年核定;经个体纳税评估确需平衡调整定额的,不受次数限制。
新办证户定额的核定和其它双定户定额的调整,都要进行相关税源信息的采集,通过《个体纳税评估信息系统》设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额核定与调整,包括不足起征点户,定额核定率要达到100%。当个体双定户的税收定额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时,不需进行重复的信息采集和相关文书的制作。
随着市场的变化,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也不断变化,若其主要定额要素(经营面积、地段等)发生显著改变,则要及时调查采集新的要素,按照程序产生新的税收定额。
《个体纳税评估信息系统》设计了多种不同的定额核定方法,行业经营特点不同,选用的方法也不宜相同。采集的定额要素必须真实有效,合理选用核定方法。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批定额时,原则上只可在系统测算定额的20%以内上下调整。
个体双定户可以实行分类管理。目前,个体定额调整和监控的重点是占总户数20%的行业大户、精品店、专场店、部分工矿业和随着市场变化应运而生的暴利行业,这部分纳税户定额的核定与调整,旗县市(区)局个体评税办公室可以直接参与。
核定定额要考虑淡旺季的因素,还要充分关注外部税源信息,如地税部门、工商部门的定额信息。各地要总结研究不同行业的发票开具额与销售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制定发票开具额和稽查案件查处信息在定额核定过程中的采用办法。
旗县市(区)局的户籍管理部门要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地段定期开展个体定额要素采集的复查工作,每月抽查的比例不得低于总户数的1%。不足起征点户的定额核定,要作为内部重点监控的环节,即要保护税收优惠落实到位,又要防止通过这一环节形成“关系税”、“人情税”,造成税负不公。
彻底地公开定额核定的过程和结果,是公平个体税负、实现定税“阳光操作”的重要举措。经确定或调整后的定额,包括不足起征点户的定额,必须在广大纳税人容易看得到的公众场所张贴公布或逐户发送印制的“定额核定及调整清册”,核定定额时采用的主要要素值和纳税人的主要相关登记信息一并随定额公布。办税服务厅内采取设置“计算机触模定额查询系统”、“电子显示屏”公布定额以及人工定额查询等,可以作为定额公开的辅助形式。
四、简化征管与办税程序
以纳税人为关注的焦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现有的个体征管工作程序、办税手续、档案、票据进行简化、是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有效途径。
(一)简易申报。个体双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以视同申报,不再办理纸质申报。实际经营额与税收定额有较大差距的双定户,包括不足起征点户,可随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据实申报。
(二)多元化申报纳税。继续在条件允许的城镇地区全面推行电话申报、税银一体化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为调动纳税人和银行系统的积极性,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个体双定户可以按照确定的定额一次性存足半年或一年的税款,由银行按月划缴,在些期间,基层征管单位原则上可以不再调整其定额。
(三)简并征期。为方便纳税,降低征收成本,对农村牧区的个体双定户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办法。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所在地的纳税户,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纳税,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缴纳;偏远农牧区的纳税户可以按半年纳税。国税机关要与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户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办税程序以及税款所属期限。
(四)个体征管档案管理。为减少征管资料整理工作量,个体双定户的税收征管档案,平时实行按户归档与按资料类别分类保管相结合的办法;个体查帐户的税收征管档案,仍实行按户归档保管的方式。个体征管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各地要充分重视征管数据的备份,加强日常检查与制度建设,培养和建立查询个体户电子数据的习惯和方法。
个体双定户的税务登记有关资料,采用征管档案按照纳税人序号排列,可多户一盒。其它征管资料,如纳税申报和定额核定资料、税款征收资料、违章处罚资料、发票领购资料以及各类征管帐、表、册、记录等乖,平时可以按照文书资料的品名种类归集汇总,按月分类装订成册。
年终将征管档案移交档案室,其归档方法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内国税征字[2000]19号)执行。
(五)简化办税程序。
1、税务登记。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如果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资料齐全,办税服务厅可先予以办理税务登记证,后通知征管部门税源责任人实地调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户除外。农村牧区基层征管单位的办税服务厅(室),必须具有当场办理税务登记的功能。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办税服务厅可先清算税款、收缴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后通知征管单位有关人员实地调查,确认无误后进行相关计算机税务登记认定。注销登记的审批文书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在国税机关内部传递。
2、停业申请。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停业,应至少于停业前一日向办税服务厅有关窗口提出局面申请,不需税源责任人和征管单位领导审批。停业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必封存普通发展和缴回税务登记证件,但必须清理欠税;有在查案件的,要到稽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停业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除清理欠税、办理稽查结案事宜外,应缴回税务登记证件、封存发票。核准停业的期限一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连续停业。纳税人提前恢复营业的,要事先向国税机关申报复业,并按照规定清算因停业而抵免的税款。
不足起征点户停业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必办理书面申请及相关审批手续;停业时间为一个月以上的,应缴回税务登记证件、封存发票。
经办税服务厅审批的停业户名单,窗口受理人员要及时录入微机,并向管理环节和户籍监控各环节传递信息,以便跟踪核查。
3、发票审批。个体户购领普通发票,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人员查询其无欠税、无欠缴滞纳金和罚款,无管理环节、稽查环节事先正常合理的停供发票请求后,即可按照既定的数量发售,不需相关人员审批(初次领票除外)。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发票报验、购领和交纳工本费,应在同一窗口分别由发票发售和发票实物保管人员受理。
要满足不足起征点户购领使用发票的需求,但对其使用的发票要进行重点检查,严防代开、虚开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其发票开具额的核对,对达到起征点的立即恢复征税。
简化的办税程序,应通过多种途径告知纳税人。
五、协税护税组织的建立
基层征管单位负责辖区内协税护税组织的建立及日常运作。协税护税组织的人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不同行业的个体户公开推荐或选举的,在业内较有影响力且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代表,这部分人员要占到该行业总户数的3%—10%;二是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部门中的有关人员。
协税护税组织主要参与国税机关下列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户籍清查与特户监控;定额核定过程中关键要素(地段系数、商誉系数等)的确定和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提出定额确定与调整的建议;组织开展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的推行;宣传税收政策法规,送达税收宣传资料;举报偷税行为;监督国税部门执法与服务岗位人员的行为等。
各地要制定基层征管单位与协税护税组织的工作规则及业务流程,确保协税护税人员及时全面地获取所需的信息资源。由管理服务岗、纳税评估岗、稽核检查岗按照各自权责分别负责与协税护税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基层征管单位要经营组织协税护税人员学习税收政策法规,进行纳税辅导;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有计划地部署工作任务。
国税机关对做出贡献的协税护税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六、征管流程再造
个体征管信息化、专业化业务重组后,对原有的征管程序进行优化和简化,再造业务流程,是确保新征管机制运行的一项基础工作。
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按照新的税收法规体系描述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确定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的岗责体系之前,区局不再出台新的征管业务规程。区局今后主要对各地征管流程再造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并开展区内推广交流。
在实际工作中,每一项具体的征管业务,必须要有明确的规程指导。今后,凡是总局、区局没有制定下发规程的,或是需要将上级规程在本地各部门、各岗位之间进行职责细化和建立工作转换规则的,以及因征管办法的改变而需要调整操作规程的,都必须及时进行征管流程的再造。各盟市局征管科承担此责任,其它有关科室配合,根据当地信息化操作的实际,结合新征管法进行征管流程的重新设计和系统化改造。
流程的再造一要符合新征管法的要求;二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细化;三要符合当地信息化操作的要求;四要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关注的焦点,注重具体纳税服务程序的设计;五要简化,在关键环节进行主要权力分解制约的前提下,不可设计过多的监控与转换环节,防止内耗和相互掣肘,要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六要将职责分解细化到岗位。各地自行设计和优化的征管业务流程,必须报区局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各地征管科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征管流程的再造和日常的维护,要有创新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技巧,以保持各项流程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决不能困坐等上级的规定而影响工作开展,这是今后赋予各盟市局征管科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区局考核征管政策落实项目的主要内容。
七、个体征管质量考评
个体征管质量考评,要逐级分层开展,考核内容各有侧重。
自治区国税局作为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制定考评办法,注重对各地考证体系的建立和动作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考评在各级部门有效开展,同时,对全区确立的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盟市局作为征管部门,重点是对所辖征管局实施征管质量考核监控,确保征管质量持续改进、螺旋上升。旗县市(区)局负责对基层征管单位的个体征管质量进行全面考评。基层个体管理分局、税务所对岗位人员进行考评。
区局对盟市局的考证一年一次;盟市局对旗县市(区)局的考评一年两次;旗县市(区)局对基层征管单位的考评一季度一次;基层征管单位对岗位的考评按月进行。
衡量一个地区征管能力的高低,关键看其对税源的监控能力,为此,各地可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有差别地设计一些反映个体税源管理质量的指标,如行业最低税负额、个体户户均纳税额(城区、郊区、农村)、非正常户预警比例、定额核定率、不足起征点户比例等,来反映个体征管质量的真实面貌。这些指标暂不作为区局的考核指标,各地可将这些指标作为评估个体征管效能和监控征管质量的技术工具。
征管考评的方法要实事求是地评估各地的征管质量,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征管指标值。杜绝不切合实际的高指标和弄虚作假的行为,防止以单一征管指标的高低进行责任追究产生的不良的工作导向和负面作用。
考评以实地考评为主,静态信息、资料的搜集考核,可作为考评的辅助手段。征管指标考评与征管过程考评要相结合,对一些地区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努力表现和超越目标常规要求的成果要正确评价。
盟市局、旗县市局要将个体征管质量考评与各级分管领导的个人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发现问题,要首先追究领导的责任。
为保证考评的效果,各地要建立以激励为导向的奖惩机制,与能级管理挂起钩来。建立和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约束和规范税务执法人员的有效手段,对评税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以及包庇漏征漏管户、假停业户、假注销户、假不足起征点户和假非正常户或漠视其大量出现的行为,要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采取必要的轮岗、待岗措施。
八、其他
本实施意见只对当前个体征管领域的主要问题作出原则性地规定,具体的执行还需各地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设计操作规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实施意见没有涉及到的征管内容,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实施意见与今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征管规程、制度办法有抵触的,以新规定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