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出字[2007]1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二○○七年一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 ( 财税[2006]61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11号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
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登记、退税申报,负责人工审核,监管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计算机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下列资料到其所在地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见附件1);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登记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审核后登记造册,然后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盟市局。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有关资料后,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审核系统予以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并在“退税范围”项目中注释:“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未办理海关自理报关证书的企业,“企业代码”项目按前四位为本地区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从“999999”起始按降序依次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经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旗县(市、区)国税局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上报盟市局注销出口退税认定。
第四条 旗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登记时,向其发放相关政策文件及海关进出口商品码文库。
第三章 退税申报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附表》(见附件3),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国产设备退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 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4);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旗县(市、区)主管征税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不予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3相关栏次填写认证情况。
第四章 退税审核管理
第七条 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受理出口企业申报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申报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的人工审核。
(一)在CATIS中查询到的信息与该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认定中查询到的信息一致的,属于以下未适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之一的,确认其具备申报资格: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
2、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
3、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二)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审核系统该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认定中查询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与办税员姓名。
在CATIS中查询到的该出口企业信息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上的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与办税员印鉴或所签姓名文字一致的,确认本月申报出口企业名称,确认法定代表人与办税员印鉴或所签姓名有效。
(三)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经换算,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外资司出具的确认书;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确认书。
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上的“项目产业政策核准条目”,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核对。
经核对发改委出具确认书单位级别与规定不相符,核准条目与产业目录规定不相符的,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核对情况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四)核对项目确认书、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核对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编号,申报表上注明的编号与申报的资料序号不一致的,退回企业重新调整申报。
外商投资由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中各明细申报记录应包括在项目清单内,各项目与清单一致。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应逐页盖全企业印章,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口退税办税员的印章或签名。
(五)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逐一审核以下项目: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审核申报单位提供的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
2、防伪税控认证、申报期限;
其中,对属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发函调查;
3、逐一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的海关商品码;
其中,企业提供购货合同,证明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按设备商品码确定其配套件、备件的商品码;
4、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上的商品,核查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资料;
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税:
1、商品属于出口退税率文库第1章至第83章或在第91章至97章(商品海关代码前两位为01—83,91-97),或属于84章至90章中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正列明商品代码的,即为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企业提供购货合同,证明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按设备商品码确定其配套件、备件的商品码;设备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一并不予退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认证专用章,核实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之日起,超过规定的90天或批准的延期申报期申报退税的;
4、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核查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资料,未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核实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
5、对属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进行发函调查,回函确认发票虚假或发票所列货物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
第五章 退税审批管理
第八条 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将人工审核通过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上报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10日内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和审批,并将批后的申报表退回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
(一)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须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按规定录入票面信息,接收下载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并读入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审核系统,运用查询功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逐一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并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审核系统中的“特种退税管理”,按规定进行管理信息录入;对已审批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审核系统中的审批—特殊录入中按规定进行录入。
(二)按照出口退税调查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商品,实地核查产品外观铭牌标注、操作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核实确定是否为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设备。
第六章 退税监管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已享受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由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内,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年度逐一审核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账簿,计提折旧的对方科目性质、固定资产清理情况,投资会计核算账簿等。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转移所有权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其所在地旗县(市、区)国税局申报补缴已退税款。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补缴上述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为征收率,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只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无其他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已退税国产设备5年监管期满,向所在地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出口退税认定,经结清退税款,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注销出口退税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项目范围、主要行业、设备类型、设备价值、应退税额等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略)
2、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略)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附表(略)
4、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