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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生产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生产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8〕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化工生产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6〕128号)、《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号)、《印发〈泰州市关于动员全市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办发〔2018〕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生产项目由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核准目录以外的化工生产项目一律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泰州市发改委和经信委根据项目性质,分别负责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填报备案信息。同时需报送以下材料(电子版)至相关备案机关,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声明;

(4)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意见中应对企业属“四个一批”的类别、企业环保与安全基础设施是否完善及正常运行、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项目是否位于长江干流岸线或清水通道沿线1公里范围内、项目是否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予以明确;

(5)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健全化工项目发改、经信、安监、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备案信息后,应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会商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工艺来源是否合法、安全设施是否可靠,是否符合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整治要求,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等。参与会商部门应对是否同意项目备案提出意见(详见附件)。

4.项目备案机关对未能通过联合会商的项目,暂不予受理,同时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并通知相关部门。

5.项目实施单位取得项目备案后,在开工建设前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规划、土地、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并将相关批件及时上传至在线平台,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后,企业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6.项目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共享。对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7.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关于化工生产项目备案管理的政策文件,按照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泰州市化工生产项目备案管理联合预审意见表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