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台州市渔船综合管理改革的意见
台政办函〔2018〕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渔业是我市乡村振兴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加强渔船综合管理改革,对于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渔业领域的具体实践、加快实施渔业渔区振兴战略、促进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特别是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的持续推进,我市渔业资源管理和安全管理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由于船东船长安全意识淡薄、部门监管能力较弱、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作用有限等,渔船安全生产和渔业资源形势依然严峻。为推动国家渔船综合管理改革试验基地建设,预防和遏制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渔场修复振兴,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一)探索建立渔港“港长制”。
着力压实渔港综合管理主体责任,创新渔港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总体原则,市级设立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渔船等级建立健全县乡两级渔港“港长”组织体系,构建“县域统筹、分级运行、综合管理、全域覆盖”的渔港管理新模式。强化渔港综合监管,统筹加强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管理、渔港水域生态保护与渔港经营管理,全面提升依港管理能力,打造文明渔港、生态渔港、绿色渔港,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获物。
(二)建设渔港综合管理站。
重点加强全市11个综合型渔港管理站建设,推进渔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渔港管理站的全域辐射功能。推动渔船监管关口前移,整合渔政、公安(边防)、乡镇(街道)等管理力量,探索渔港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实行驻港监管。推进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打造集违法违规处理、涉渔许可办理、涉渔纠纷调处、渔船检验登记、船员管理培训、渔船安全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服务中心。
(三)运维渔船渔港综合管理系统。
构建数据应用、技术支撑有机结合的市县两级渔船应急指挥体系,推进市县乡三级应急联动机制、渔船安全预警预判机制、渔船动态干预机制建设,统筹抓好组织、研判、指挥、协调渔船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重点加强恶劣天气生产、单船作业生产、渔船海上离线、渔船夜间回港、超航区生产、敏感水域生产等六类事故易发多发渔船的动态监管,全面提升渔船综合监管效能。强化渔船安全闭环管理,打破渔船检验、船舶登记、船员培训、执法检查、动态信息核查、许可证发放等环节的隔阂,建立综合协调、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加强渔船挂靠、交易、租赁环节治理,实行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等各环节联动的闭环监管,形成渔船监管合力。
(四)推进渔船基础装备建设。
及时升级渔船北斗定位系统和AIS系统终端功能,协调加强AIS使用与维修行业监管,实现渔船全天候、全时段、全区域管控。全面实施“宽带入海”,加快推进渔船卫星电话及卫星宽带终端建设,着力破解语音、图文、视频等通信瓶颈。加速开展重点渔船视频监控“海上天网”工程建设,实现随时调阅渔船适航状况、作业情况和现场应急处置等情况视频,大力提升渔船装备现代化、信息化水平。
二、强化属地管理职能
(五)加强渔船网格化管理。
完善渔船“定人联船”“监护人”制度,构建渔船网格化管理新格局。属地乡镇(街道)和渔船基层管理组织是“定人联船”的联系人,完善“定向”互通联系、提醒、检查、督促、指导等职能;渔民家属和不出海船东是渔船的“监护人”,通过亲情呼唤,提醒船长船员增强渔船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异地渔船停泊港管理,明确渔船船籍港和停泊港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安全服务、应急调度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持续开展全国、省“平安渔业示范县”“全国文明渔港”创建。
(六)推进渔船管理基层组织建设。
深入推进渔业公司(合作社)整合重组,健全运营资质、管理职责和运行机制,完善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切实解决渔船安全管理“低、小、散、弱”等突出问题,促进规范化、规模化经营,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成为渔船管理的“桥头堡”,打通渔船管理的“最后一海里”。鼓励引导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积极推进渔船通过股份、兼并等形式组建捕捞公司。积极培育渔船管理第三方组织,完善渔船安全评估、渔船安全检查、风险防范咨询、捕捞生产监理等功能,提高渔船社会化管理水平。
(七)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
全面加强船东船长、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引导长期在台州入渔的外地务工人员参加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考试培训。重点做好商渔船碰撞防范工作,积极开展有关安全培训,提升渔船船员对沿海习惯航路和商船航行特点的熟悉程度。整合提升涉渔培训机构,探索船员培训新模式,保证渔业船员培训质量,严格落实渔业船员配员标准,确保船员持证上岗作业。全面整治规范涉渔船员中介市场,探索建立船员管理信息系统,不断促进船员市场规范化。
(八)规范乡镇(街道)船舶管理。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处置原则,对长期存在的生产生活所必需的沿海小型无证船舶,由乡镇(街道)纳管,渔业、海事、港航、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实施组织化、规范化管理。纳管船舶不得违法从事捕捞作业、生产,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涉渔“三无”船舶,按《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要求予以处置。
三、压实渔船主体责任
(九)全面开展严管严治。
推进渔船“打非治违”行动常态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固化“行刑衔接”“行行衔接”机制,强化渔业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和治安管理处罚。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国家利益损害赔偿、失信惩戒等手段,完善生态补偿、公益诉讼、纳入信用黑名单等处置机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强法治刚性,坚决打击不服从防台指挥调度、私自拆卸船载安全设备、违规进入敏感水域作业、职务船员配备不齐、非法捕捞、违规作业等危及渔船安全和资源管理底线的行为,建立渔船管理新规矩,形成渔业生产新秩序。
(十)推进隐患分类治理。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督、船东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立足船东船长自查自纠和基层管理组织核查协纠,督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全面排查整治渔船安全隐患。加强渔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建立定期抽查机制。督促船东船长落实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措施,严格渔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依托渔船渔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渔信通”APP,责令船长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进出港船舶均要报告抵离港时间、适航状况、证书持有等信息。对未按要求履行进出港报告的船舶,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查验。
(十二)实行记分管理机制。
严格渔船安全记分管理,将渔船船东、船长和基层组织纳入渔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探索实行记分制。对自觉遵守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船东、船长、公司给予奖励,凡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规生产、非法捕捞作业、报告信息不实、管理履职不到位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渔船船长、船东和所在基层组织记分惩戒,对屡次记分惩戒的,加强执法监管检查。
四、强化管理政策导向
(十三)扎实推进减船减产。
积极争取国家减船补贴资金,全面整合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县级统筹和财政支渔惠渔资金,制订实施分年度减船计划,深入推进“双减”工作。开展海洋捕捞生产抽样调查和渔获物可追溯管理试点,探索完善海洋捕捞生产统计指标体系,优化统计方法。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浙北渔场梭子蟹限额捕捞试点,建立海洋捕捞产量年度指标细化落实到最小生产单位的操作办法。全面完成省定“双减”指标,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
(十四)严格渔船“双控”管理。
全面贯彻国家渔船“双控”(控制渔船总数和主机功率数)政策,加强渔船渔具规范化管理,健全并严格实施渔船检验、船籍港休渔、伏休专项特许捕捞和休闲渔船、渔业辅助船总量管控、动态监管、渔获物转载和定港上岸、渔具准用目录等制度。强化渔船建造全程监管和责任追究,深化“船证不符”整治,扎实推进“多休减捕”等措施,逐步消化超额备注功率渔船,杜绝新“船证不符”渔船产生。
(十五)严格渔船更新改造审批。
加强渔船更新改造审批管理,鼓励渔船推进机械化和智能化改造,支持渔船按标准化船型设计和建造,扶持渔船冷链技术和高温烘干设备改造,促进渔船转型升级。对无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渔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优先予以渔船更新改造审批,优先列入渔船船型标准化补助排序。
(十六)推动渔民转产转业。
全面开展“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创建,整合政策资源,引导扶持发展绿色养殖、休闲渔业、水产加工、远洋渔业等产业,加快现代渔业集聚区、渔港经济区、特色渔村等平台建设,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渔民专业技能培训,拓展涉海涉渔领域劳务输出通道,优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转产渔民从事岛礁养护、管理协查、垃圾打捞等公益服务;鼓励和吸纳“失船”传统捕捞渔民从事非捕捞作业,确保渔民减船不减收、转业不失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组织机构。
沿海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渔船综合管理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渔船综合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职责、建立运行机制,全面加大对渔船综合管理改革的人财物的投入力度,保障渔船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渔港管理站、渔船信息化装备、执法公务船配置、安全救助及配套设施建设等资金需求。
(十八)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要求,厘清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渔船安全管理职责,建立责任清单,消除渔船管理盲区和漏洞。建立渔船管理常态化督查制度,推动渔船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
(十九)深化协作联动。
各地经信、公安、安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海事、港航管理、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争取法院、检察院、海警的支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工作互动,进一步理顺和落实涉渔刑事案件司法移送机制、适用行政拘留渔业违法案件移送机制。
(二十)严格考核问责。
完善考核制度,科学设定渔船管理考核指标,重视增加考核权重,健全渔船安全生产和资源管理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坚持“出事必查、一事双查、提级调查、执法评查、安全巡查”等“五个必查”的工作原则,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建立尽责免责清单,加大问责力度,确保渔船管理切实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台州市渔船综合管理改革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 12- 27
一、制定背景
(一)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其作为七大战略之一写入党章,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台州渔业改革发展带来了重大战略机遇。近年来,我国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2017年,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提出“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的战略目标。
台州是中国重要渔区、浙江渔业大市,海洋捕捞是台州渔业的传统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台州渔业船舶众多、作业门类齐全、捕捞渔场广阔,加强渔船管理对于促进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台州渔业领域落地生根,加快实施渔业渔区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渔业管理、高质量建设现代渔业意义重大。经过多年努力,特别是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的持续推进,我市渔业资源管理和安全管理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由于船东船长安全意识淡薄、部门监管能力较弱、乡镇属地管理作用有限等,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渔船安全生产和渔业资源形势依然严峻。2018年4月,农业农村部批复同意台州市开展国家渔船综合管理改革试验基地建设。为推动国家渔船综合管理改革试验基地建设,加快渔船综合管理改革,促进渔场修复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7.《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8.《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9.《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
10.《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国发〔2013〕11号);
1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
1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
二、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内容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全面提升监管能力,第二部分为强化属地管理职能,第三部分为压实渔船主体责任,第四部分为强化管理政策导向,第五部分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探索建立渔港“港长制”,按照渔船等级健全县乡村三级渔港“港长”组织体系,构建“县域统筹、分级运行、综合管理、全域覆盖”的渔港管理新模式,统筹加强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管理、渔港水域生态保护与渔港经营管理,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获物。重点加强11个综合型渔港管理站建设,打造集违法违规处理、涉渔许可办理、涉渔纠纷调处、渔船检验登记、船员管理培训、渔船安全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服务中心。构建市县两级渔船应急指挥体系,推进市县乡三级应急联动机制、渔船安全预警预判机制、渔船动态干预机制建设,强化渔船安全闭环管理。升级渔船北斗定位系统和AIS系统终端功能,推动“宽带入海”,加速“海上天网”工程建设,实现渔船全天候、全时段、全区域管控。
(二)强化属地管理职能
加强渔船网格化管理,完善渔船“定人联船”“监护人”制度,强化异地渔船停泊港管理。深化渔业公司(合作社)整合重组,健全运营资质、管理职责和运行机制,切实解决渔船安全管理“低、小、散、弱”等突出问题,促进规范化、规模化经营。全面加强船东船长、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监护人安全培训,扎实做好商渔船碰撞防范教育。整合提升涉渔培训机构,探索船员培训新模式。对长期存在的生产生活所必需的沿海小型无证船舶,由乡镇纳管,渔业、海事、港航、公安(边防)配合,实施组织化、规范化管理。乡镇要对船况和船舶功能用途进行界定,发布船舶纳入规范化管理办法,建立纳管船舶名单库,乡镇纳管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或超功能用途生产,一律视为“三无”船舶予以拆解取缔。对未纳管的无证船舶,发现一艘取缔一艘。
(三)压实渔船主体责任
推进渔船““打非治违”行动常态化,严格执行“铁十条”“渔安六率”“六个一律”“七必查”等规定,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生态补偿、纳入信用黑名单等机制,坚决打击不服从指挥调度、私自拆卸船载安全设备、违规进入敏感水域作业、职务船员配备不齐、非法捕捞、违规作业等行为。严格渔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落实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健全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进出港船舶均要报告抵离港时间、适航状况、渔具和渔获物情况等信息,对未按要求履行进出港报告或报送船位信息的船舶,实施重点查验。实行记分奖惩管理机制,将渔船船东、船长和基层组织纳入渔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满12分的,限制办理证书证件审批、培训考试等涉渔业务。
(四)强化管理政策导向
扎实推进减船减产,全面完成省定“双减”指标。开展和渔获物可追溯管理试点,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深化浙北渔场梭子蟹限额捕捞试点,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严格渔船“双控”管理,强化渔船建造全程监管和责任追究,深化“船证不符”整治,消化超额备注功率渔船,杜绝新“船证不符”渔船产生。严格渔船更新改造审批,鼓励推进机械化和智能化改造,支持渔船标准化船型设计和建造,对发生渔商船碰撞、渔船触礁沉没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多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则上不予更新改造审批;对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满12分的,限制渔船更新改造审批。推动渔民转产转业,全面开展“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创建,扶持发展绿色养殖、休闲渔业、水产加工、远洋渔业等产业,加快现代渔业集聚区、渔港经济区、特色渔村等平台建设,加强渔民专技培训,鼓励传统捕捞渔民从事非捕捞作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渔船综合管理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渔船综合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职责、建立运行机制,保障渔船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渔港管理站、渔船信息化装备、执法公务船配置、安全救助及配套设施建设等资金需求。强化责任落实,厘清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渔船安全管理职责,建立责任清单,建立渔船管理常态化督查制度。深化协作联动,各地政法、信访、经信、公安、安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海事、港航、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理顺涉渔刑事案件司法移送机制、适用行政拘留渔业违法案件移送机制。严格考核问责,科学设定渔船管理考核指标,健全渔船安全生产和资源管理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建立尽责免责清单。
三、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电话:0576-88488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