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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5〕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市级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公款是指: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  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公款安全和资金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公款保值增值;

(三)突出重点、兼顾效率原则。重点做好闲置时间较长的大额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在效益优先的同时,兼顾工作效率。

第五条  参与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参与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舟山市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3级以上。

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银行在“舟山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并根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提供的监管评级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三个月的。

第二章 招标挂牌

第七条  制订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市财政局应根据本级财政收支情况,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订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计划。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将存放计划和临时性闲置资金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下属单位应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分期汇总制订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主要包括存放时间、金额、期限等,统一组织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

第八条  确定公款竞争性存放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标的为统一的资金年综合收益率。资金年综合收益率=定期存款年利率+社会责任贡献率。

定期存款年利率:是指投标银行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应期限的定期存款年利率。

社会责任贡献率:是指投标银行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自愿向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捐赠,用于支持我市新区建设事业。其计算公式为:社会责任年贡献率=竞标银行意向捐赠金额÷投标金额÷定期存款年限×100%。

资金年综合收益率由市财政局不定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存款基准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等情况,经与参与银行磋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确定。

第九条  发布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挂牌公告。市财政局建立“舟山市财政局网上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系统”。根据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和资金实际情况,不定期在“舟山市财政局网上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系统”上发布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挂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款竞争性存放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期次、金额、存款期限、标的设置、摘牌成交原则、投标摘牌要求和投标摘牌截止时间等事项。

第十条  摘牌成交原则。根据公告的资金年综合收益率,按照有效投标摘牌时间先后顺序逐笔依次募入,直到募满招标挂牌额为止;全场投标摘牌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挂牌额时,有效投标摘牌额全额募入。

第三章  投标摘牌

第十一条  网上投标摘牌。具有参与资格的银行在“舟山市财政局网上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系统”注册后,于投标摘牌截止时间前登录系统选择参与投标摘牌。

第十二条  投标摘牌量限定。市财政局根据具有参与资格银行的贷款余额、贷款新增额、存贷比、政府考评结果、公款存放现有规模、新设立年限等因素,确定各银行年度市本级公款存放限制比例。各参与银行全年不得超过年度市本级公款存放限制比例,每一期公款竞争性存放只可参与其中一次投标摘牌。

根据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变化和各次投标摘牌的具体情况,参与银行的市本级公款存放限制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中标、资金存放

第十三条  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摘牌结果经市财政局审定后生效。投标摘牌结果生效后,市财政局在“舟山市财政局网上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系统”上对中标摘牌银行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签订存款协议。中标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分别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中标银行对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最高收益计息方式作出承诺,并确定一家在舟山市区分支机构作为存款银行。

第十五条  办理资金存放。市财政局、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协议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责任贡献履行。中标银行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捐赠承诺,款项必须由中标银行转出,以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收到捐赠款项为准。

第十七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市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摘牌;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公款存放不适用本办法。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本级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