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07〕4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龙泉市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7〕202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火化费、接尸费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火化费指遗体火化的费用,包含遗体包扎、遗体消毒、遗体置入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费用。鉴于燃油价格上涨影响火化成本的实际情况,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调整为310元/具。
二、规范接尸收费。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抬运到殡仪馆的费用,包括抬尸、运尸全过程费用。接尸往返20公里以内,接尸费每次160元,超过20公里后,每公里按4元加收。为减轻边远山区群众负担,如每次超过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三、上述收费为最高标准,各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费用以及当地地域特点、财政拨款、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适当下浮,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四、为减轻困难群众的负担,对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三无”、低保对象,各县(市、区)应制定收费减免政策。具体按当地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