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国税流函[2007]46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部分盟市国税局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03号)文件下发后,此前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内税财字[1994]915号)等文件是否继续执行,如何与自治区商务厅现行有关管理制度相衔接。为进一步规范对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我区境内凡经销边销茶的单位,其边销茶的销售收入均免征增值税。
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税财字[1994]915号
)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土产副食品公司包头分公司、集宁分公司经销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5〕259号)、《关于内蒙古供销社包头市鹿川民族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内国税流字〔1999〕83号)停止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