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二次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渝价函〔2012〕169号
重庆凤华二次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来函申请核定二次供水价格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我市目前未对二次供水价格作统一规定,仅对直供水价格进行核定。你公司二次供水价格可参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二次供水价格的复函》(渝价函[2005]100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供水企业收取二次供水加压运行费的复函》(渝价函[2011]163号)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渝价函〔2012〕145号
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来函咨询二次供水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我市目前未对二次供水价格作统一规定,仅对直供水水价进行核定。
二、二次供水不需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你公司二次供水价格可参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二次供水价格的复函》(渝价函[2005]100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供水企业收取二次供水加压运行费的复函》(渝价函[2011]163号)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二次供水水价。
https://fzggw.cq.gov.cn/zwgk/zfxxgkml/jgxx/jgzc/202003/t20200304_5579417.html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供水企业收取二次供水加压运行费的复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渝价函〔2011〕163号
重庆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主城供水企业收取二次供水加压运行费的请示》(渝水股文[2011]33号)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116号)精神,鉴于在现行投资和管理体制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二次供水价格的时机尚不成熟,主城供水企业开展二次供水服务收取加压运行费,可暂按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利益、用户公平负担和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以供需双方合约的方式确定。利润水平不超过二次供水运行成本的5%计算(二次供水的运行成本应包括实际供水损耗、电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费、人员工资、水池清洗费、日常修理维护费、合理利润及税金)。但不得向供水标高范围内的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
此复
https://fzggw.cq.gov.cn/zwgk/zfxxgkml/jgxx/jgzc/202003/t20200304_5579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