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本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8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21〕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下文简称《
意见》)的要求,经商相关部门,并报市政府专题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不合理收费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等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
《意见》要求,确保认真完成本市清理规范工作各项要求。
1、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2、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4、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5、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
二、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
1、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2、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充分评估取消收费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接入工程建设不断档,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制定应对预案,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用户关切;同时,加强政策评估,对清理规范工作所涉及的成本进行单列,对财政补贴、价格补偿、行业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制度、服务质量规范、成本分摊机制等配套措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1、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请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研究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工程建设、运维等实施细则。
3、各区发展改革委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工作,加强收费政策研究、做好宣传引导,确保顺利推进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