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意见
丽建发〔2023〕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为加强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
民法典》《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业主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信息
各地物业管理部门在各项目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续交,并以现场公示、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将该信息告知各项目全体业主。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续交方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60天内,根据《
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拟定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续交方案进行表决。续交方案应当约定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交存时限等事项。交存标准按续交时新建物业首期维修资金足额补存。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按照《
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告知续交方案表决结果
续交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表决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同时书面报送当地物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按照续交方案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续交方案确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在约定的交存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明,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后,物业管理部门及时出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各地物业管理部门查询本物业项目业主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督促需续交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照续交方案,交存维修资金。
五、加强续交维修资金宣传及指导工作
各地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续交维修资金工作宣传,指导业主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
本意见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做好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8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是规范物业领域制度建设的需要。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正式施行《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条例要求,需要抓紧完善我市物业行业部分配套制度和示范文本,其中就包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办法等内容。二是满足现实物业管理的需要。根据《
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续交,按续交时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足额补存专项维修资金”,目前我市将有一批小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为规范化管理该类小区后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工作,需对实施具体流程进行细化。三是进一步做好无物业清零后物业管理提质工作的需要。2022年我市已实现全市层面的无物业小区清零工作,在后续如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小区各项制度、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作举措
明确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具体流程以及各环节主要工作要求。一是告知业主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信息;二是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续交方案;三是告知续交方案表决结果;四是按照续交方案交存维修资金;五是加强续交维修资金宣传及指导工作。
三、文件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三)《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四)《
丽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四、文件有关期限
文件自2023年5月28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方式:0578-2106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