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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浮筒使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浮筒使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政办函〔2013〕6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工作是我市“三防”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工作,规范防台浮筒规划、建设、使用及养护管理工作,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发〔2010〕41号),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管理、企业具体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防台浮筒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一)市港航局负责防台浮筒规划工作。市港航局应根据我市船舶修造企业区域分布情况,结合《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舟山港域航道与锚地专项规划》,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并考虑防台自然条件、通航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做好防台浮筒规划工作。

(二)防台浮筒由船舶修造企业负责出资建设,政府视情给予资金补助。船舶修造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需要和各级政府对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的要求,依据防台浮筒规划向市港航局提出建设申请,市港航局出具初步选址意见,经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三)船舶修造企业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编制防台浮筒建设方案并报市港航局。市港航局牵头组织海事、海洋与渔业、经信、安监等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方案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船舶修造企业根据审查意见,组织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船舶修造企业应加强对防台浮筒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并承担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四)防台浮筒建设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审查确定的工程规模、标准和预算组织实施。如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查后组织实施。

(五)防台浮筒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设计标准进行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加强防台浮筒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船舶修造企业负责防台浮筒的日常养护工作。要建立防台浮筒定期检查、维护及保养制度,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向市港航局报备。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重新报备。

(七)船舶修造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防台浮筒进行养护,每两年对防台浮筒进行一次大保养。维护保养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实施除锈、喷锌、油漆及安装新的牺牲阳极(视损耗情况)等工作。

(八)每年汛期前,船舶修造企业应做好防台浮筒检查、养护及相关配件的添置工作。每次防台浮筒使用后需对防台浮筒及相关配件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确保防台浮筒安全使用。防汛期间,由市三防办督促各县(区)三防办、市经信委、市港航局、舟山海事局等单位,对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浮筒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防台浮筒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规范防台浮筒的使用工作

(九)非台风影响期间,防台浮筒的日常使用由出资建设的船舶修造企业按照正常程序自行安排。

(十)在台风影响期间(市防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需要使用浮筒防台的船舶修造企业应结合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信息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汇总后通报市三防办及相关单位。在紧急状态下应服从市防指统一调配使用。

(十一)船舶修造企业应根据《舟山港域无动力船舶防台浮筒试验工程锚泊系统使用手册》要求,储备一定数量防台浮筒系缆物资、设备,以满足无动力船舶防台系泊实际需要。在使用防台浮筒系泊时应严格按照《舟山港域无动力船舶防台浮筒试验工程锚泊系统使用手册》执行,严禁超设计标准使用防台浮筒。

(十二)船舶修造企业应对防台浮筒系泊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培训者不得进行系泊操作。

(十三)在台风影响期间,船舶修造企业应按照《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安排与防台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在已系泊防台浮筒的无动力修造船舶上值守,保持通讯畅通。浮筒防台的无动力船舶应安装船舶定位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十四)无动力修造船舶浮筒防台是我市“三防”工作的一项创新。各县(区)政府、市属相关单位、相关船舶修造企业要从加快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台浮筒规划、建设、养护及使用管理等工作,齐抓共管、加强合力,确保我市无动力修造船舶安全度汛。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