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西宁市的实际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对西宁市增值税起征点做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 2000元提高到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不变。
二、以上规定自2003年9月1日 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