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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3]3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全文废止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西宁市的实际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对西宁市增值税起征点做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 2000元提高到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不变。

二、以上规定自2003年9月1日 起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