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殡仪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丽发改费管〔2008〕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龙泉市物价局、民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原丽水市发改委、民政局《关于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07〕515号)的“附件2:丽水市殡仪特需服务收费项目的第7项,非工作时间预约服务费(不含火化费、接尸费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取消,从2008年5月20日起停止执行。请各县(市、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民政局
二○○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