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6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清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协同配合下,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展顺利。随着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开发建设步伐加快,大量外来人口涌入我市,流浪乞讨现象也呈增长趋势,特别是非正常乞讨、强讨强要,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多管齐下,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打击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二、健全组织,落实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应实行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教育、管理和服务,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各县(区)政府及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沟通流浪乞讨人员动向,交流救助、管理、打击工作经验,形成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救助工作体系。
(四)为使救助对象及时返乡,救助管理站要主动谋求跨区域合作,与有关省市救助管理站建立相互直接接送通道,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要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管理协调小组牵头部门的职责,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举报电话,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要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管理和打击解救等工作;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要配合公安、外侨办、台办做好流入市区范围的外国人、华侨及来自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救助人员的返乡救助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工作。要积极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等人员时,应当护送到属地救助管理站救助,并办理交接手续;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及时送往属地县(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并办理病人交接手续;对流入市区范围的外国人、华侨及来自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救助人员,要确认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要及时进行处置。同时,要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的秩序,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真实身份的核实,对无法查清原籍的需安置对象,凭民政部门证明按政策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
(六)卫生部门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同时,要将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并办理交接手续。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为持有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有效证明的受助人员提供优先买票、上车等方便;遇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外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开放绿色通道、准许提前上车,积极配合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车票的管理,防止救助车票倒卖和流失。
(九)各级文明办、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维护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因生活无着而流落街头的现象;文明办要整合创建工作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组织各类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上街开展维权和救助活动,使生活无着者及时得到救助,使以乞讨为职业者受到教育。
(十)外侨办、台办负责配合民政、公安做好流入市区范围的外国人、华侨及来自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救助人员的返乡救助工作,联系流出地政府,办理返乡相关手续。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积极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告知劝阻和引导服务等工作。
(十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门前三包”,对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有义务劝离;对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拒绝离开或强讨索要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营造氛围,完善网络,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文明的社会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全面宣传救助管理工作,以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流浪乞讨现象,提倡机构施救,提倡有为施救,反对盲目施舍;谴责、揭露流浪乞讨行为中各类违反道德与法律的现象,营造扶贫济困的社会文明风尚。
(二)进一步加强市、县(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各级救助管理站要按照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的工作要求,改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设施,提高救助水平,健全救助管理网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