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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终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终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经研究,现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终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终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分别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按总分机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比例分配相应纳税额,并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