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机和小农具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税一字[1994]437号 1994-08-03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农机和农机中小农具的范围,需进一步明确,为统一税政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批发和零售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其免税范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执行,并据其划分具体征免范围。
二、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并照顾我区实际,农机中小农具可包括各种铁制、竹木、石制、柳、荆条、草苇编制和胶、塑、皮、麻、棕制的小农具具体为:
(一)各种铁制和铡刀、铁木轮大车,手推车、水车,积施肥工具、羊毛抓、剪子、饮水槽、水桶等;
(二)各种竹木制和柳、荆条编制的小农具,例如磨鱼、竹草苇、箩、筐、筛、扫帚、扁担、抬杠、各种柄把等;
(三)各种胶、塑、皮、麻、棕制的小农具,例车马挽具、绳、套等。具体范围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从1994年5月1起执行;第二条规定从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按注释执行或已从宽掌握多征或少征的税款,均不再退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