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渝价〔2008〕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根据《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一类地区: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上述区域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按1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二类地区:除上述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在60—1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
(三)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按照市农业局公布的种类、名称界定)者,在上述主城区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按2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在150—2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对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登记办证、发放犬证、犬牌;犬只的定期强制免疫(含疫苗);流浪犬的收容饲养以及疫病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费用。
二、相关优惠政策:全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内饲养绝育犬者,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扶助犬,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七十岁以上的孤寡独居老人养犬者,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三、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同时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有关法规和收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本通知从2008年5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