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改《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修订)》《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等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科〔2022〕3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丽司〔2022〕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对《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21〕11 号)《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丽科〔2021〕23 号)等2个文件进行修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删除《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21〕11 号)“第十三条”内容中有关于“通报”的表述。
二、将《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21〕11 号)“第十三条”的“3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修改为“2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
三、删除《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丽科〔2021〕23 号)“第十三条”中有关报告义务内容的全部表述。即删除内容“第十三条 实行‘科技领军人才’情况报告制度,‘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作岗位变化、奖惩、出国(出境)、患严重疾病等情况报告市科技局,以便管理和服务。”
四、删除《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丽科〔2021〕23 号)“第十五条”中第四项内容的全部表述,即删除内容“(四)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修改后形成《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和《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修订)》文件。(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2.《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修订)》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1
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提高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72号)、《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17〕28号)和《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6〕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是丽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以此进行相关的管理和决策。
第三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在参与科技计划组织管理和实施中存在失信或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市科技计划的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
第四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水平,在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科研和学术腐败。
市科技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条 实行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及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记录和评价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
第七条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贯穿于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推荐。对项目申请者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核、择优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评审立项。对项目评审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评审、咨询等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者在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中期检查和跟踪管理、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落实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者在研究开发工作总结、产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提交科技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检测机构、产品用户、验收或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他。对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结合丽水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科研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并及时归集到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计划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责任主体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法人和机构责任主体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目标任务、项目经费等。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除记载相关基本信息外,还包括违规违纪情形、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责任主体为法人和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全过程履行工作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以及通过科技计划活动获得的成果或奖励等信息。
第十二条 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法人和机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规范管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以下行为属于科研信用不良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的管理、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四)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请者、项目执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六)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七)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八)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九)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科技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2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省级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省级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
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法人单位根据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责任人或自然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认定的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复核。市科技局应当自受理异议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应当充分利用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一)在参与科技计划管理或实施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
(二)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受托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将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三)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的法人单位,为项目实施监督重要对象,采取减少限额申报指标或限制申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科研信用行为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记录名单。
第十八条 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信用宣传,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促进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的提高。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与科研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供科研信用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1日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科技兴市战略,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和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根据《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丽委人办〔202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绿谷英才”科技领军人才(以下简称“科技领军人才”)选拔遵循“坚持创新引领、贡献导向、靶向支持”的原则。培养支持本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加强本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丽水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的评选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选拔、奖励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十四五”期间,“科技领军人才”每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10名左右,共计划支持50名左右。分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两类。
第五条 “科技领军人才”重点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平台和科技型企业中遴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D类及以上人才不参加“科技领军人才”的选拔。
第六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选拔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身心健康;
(二)申报人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三)申报人须在丽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需是近3年内取得,且遴选当年仍全职在岗,年龄一般要求55周岁以下;
(四)无个人征信或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五)潜心应用研究,在国家、省、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中,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项目,成果具有重大创新性、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选拔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身心健康;
(二)申报人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申报人须在丽工作或创业满三年,申报成果需为近三年内取得,且遴选当年仍全职在岗,年龄一般要求55周岁以下;
(四)无个人征信或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五)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企业的科技人才,且是企业核心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持有者,其企业发展潜力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初创式申报人,是在我市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与本土企业合作成立的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以上职务1年以上,持有新设立企业30%以上的股份。
第八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公告发布。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发布选拔公告,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人进行初审,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市科技局。
(三)资格初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检查申报人的身份、学历、创新创业能力和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并会同市经信、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对人才重复资助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四)综合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科技局成立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综合评审具体由评审委员会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审完成后形成推荐名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办。
(五)公示审定。市委人才办对上报的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科技局牵头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审议,报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审定,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九条 “科技领军人才”享受市级领军人才(D类)待遇(含购房补贴)。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为“科技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环境,组建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学术科研团队,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办公场所、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充分的科研自主权。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有关条件并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优先推荐申报省、市以上科学技术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由市科技局综合管理,各县(市、区)科技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入选者如需市内调动单位的,需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接收单位和市科技局同意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如需调出我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并终止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技领军人才”称号,并终止相关待遇: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 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政纪处分的;
(三) 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 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科技领军人才”管理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技领军人才”享受市级领军人才(D类)待遇所需经费,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市本级由市财政、丽水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已享受所在地相应人才待遇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1日之日起实施。